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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违规获“红利”

发布时间:2021-07-14来源: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审计局作者:曹志雄 陈文忠点击:1007

2020年间,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某局2019年度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为确保审计质量,审计组遵循“尽审尽审、审深审透”原则,延伸审计了该局下属国有经营单位A水电站2017年度至2019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审计组查阅该局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到如下情况。A水电站一级电站建设于1999年7月21日,2017年6月28日A水电站二级电站建设完工后,一级站、二级站两站合并为A水电站,为该局下属国有企业,变更后的负责人为该局在编职工曹某。A水电站一级站于1999年投资动工建设时,该局原有48名干部职工违规参股投资该站建设,每人投资1万元购买股份并按股分红。

而在这之前,该局干部职工还违规参股了由私企个体投资的B水电站建设,每人投资0.6万元购买股份并按股分红。后因A、B两个水电站共用一个水库的水资源生产发电,发生水源争议,B水电站为私人投资建设,2013年经该局班子讨论后达成协议,B水电站不再生产发电,每年由A水电站从发电收入中弥补B水电站的停产损失费9.5万元。

经进一步走访调查与审计核实,A水电站在2017年度至2019年度账面每年利润亏损的情况下,分别支付该局48名参股干部职工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集资入股分红17.28万元及B电站停产损失费9.5万元,合计为26.78万元。 由此审计认定, 该局干部职工参股A水电站、B水电站的行为,A水电站在每年利润亏损情况下仍账面支付干部职工集资入股分红以及支付B水电站9.5万元承包费行为,明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审计人员及时将以上情况据实形成审计专报,分别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并将违规线索移送县纪委机关。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当即责令该局立即整改,并由县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督导整改工作。近日,审计人员回访,该局干部职工违规所得入股分红已全部退还该县A水电站,且A水电站已由县城投公司下属城发集团进行收购,有关整改具体事项正在进一步落实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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