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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审计制度初探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青山区审计局作者:薛恩东点击:637

台湾省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宝岛回归祖国的时间节点越来越近的背景下,了解和研究其审计制度,理解其立法目的,有利于回归后对其加强管理,减少法律适用冲突,借鉴其某些先进的规章制度,有利于改进大陆的审计工作。本文对其法律历史沿革、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一、历史沿革

我国台湾省审计制度起源于1912年,在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得到了发展,在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得到了持续完善,形成了适合台湾省实际需要的制度体系。

1911年辛亥革命后,革命党人制定并颁行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根据该法律,“中华民国”政府于1912年设立审计处,隶属国务总理,各省设审计分处,于1915年改审计处为审计院,隶属“大总统”。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制定并颁行《审计法》,再次成立审计院,直属国民政府,明确实施事前审计制度,自此,审计机关正式建立,并行使审计职权。1929年颁行了《审计部组织法》,明确了审计机关组织、审计权限、审计人员任职资格等内容。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伪《中华民国宪法》,其第90条、第104条、第105条明确了审计审计权是监察院重要职权之一,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规定审计机关对“行政院”财政决算进行审核,并向“立法院”报告。

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后,于1950年制定《各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与卖财物稽查程序条例》,后修订为《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与卖财物稽查条例》,作为审计机关行使审计全的基本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各机关采购工程和财务必须接受审计机关审计。1996年制定了《审计机关办理乡镇县直辖市财务审计办法》,将乡镇市财务纳入审计范围。1998年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同时修订《审计法》第59条、第82条,将事前稽查体制改为随时稽查体制。

二、制度体系

我国台湾省审计制度经过百余年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其根本制度依据为《中华民国宪法》,基本制度有《审计法》、《审计部组织法》,并制定有《审计法施行细则》、《审计部台湾省审计处办事细则》、《审计人员任用条例》、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与卖财物稽查条例》、《审计部台湾省各县市审计室兼办邻近县市财务审计办法》、《审计机关办理乡镇县辖市财务审计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中华民国宪法》作为根本制度,对审计权力的性质、审计机关首长的任命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在性质上,将审计权归为监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也作为监察院的有机组成部分,受监察院领导。审计机关首长为审计长,其“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审计机关的主要业务为对中央财政决算进行审核,并向“立法院”报告。

《审计法》、《审计部组织法》作为基本制度,对审计机关权力行使、机构组织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中《审计法》共92条,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基本制度:一是确定审计对象,为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业务范围为公务审计、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财物审计、考核财务效能和核定财务责任等;二是确立独立审计原则,明确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其审计职权,不受干涉;三是明确了审计对象的配合义务,并规定了审计对象违反义务的罚则;四是明确随时稽查体制,规定“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对于各机关违背预算或有关法令之不当支出,得事前拒签或事后剔除追缴之。”《审计部组织法》共计18条,对审计机关机构设置、内部权力划分、审计人员任职资格、地方审计机构设置、审计部门议事规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他制度包括《审计法施行细则》、《审计部台湾省审计处办事细则》、《审计人员任用条例》、《审计部台湾省各县市审计室兼办邻近县市财务审计办法》、《审计机关办理乡镇县辖市财务审计办法》等,是对《宪法》、《审计法》、《审计部组织法》的细化和补充。

三、大陆与台湾审计制度比较

和大陆审计制度向对比,台湾省审计制度在立法目的、职权设置和业务执行上均与大陆地区有很大不同。

立法目的不同。大陆采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因此大陆地区审计立法都紧紧围绕这一目的展开;台湾省其制度基础为“三民主义”,其权力应当“民有民治民享”,因而人民只是参与者,并不是权力的所有者,其法律制度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统治阶级和利益集团。

职权设置不同。与大陆国体相适应,大陆政体采用“一府两院”制,审计权力作为监督权力的一种,因不同于立法权、司法权,被定性为国家财政权[1],被作为政府自我监督权力,与之相适应,审计机关设置于政府内部,直接由政府首长领导;台湾省采“五院制”,审计权力也被认为属监督权,与大陆不同,在行政、立法、监察、考试和司法五项权力中,审计权力被认为是监察权的一种,因而审计机关相应设置于监察院。

审计范围不同。大陆审计的根本目的在于为民审计,其审计范围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内容,主要针对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随着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审计范围在不断扩大;台湾地区审计范围包括其他四院预算执行、决算审计暨政府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主要“稽查财物及财政上之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考核财务效能、核定财务责任”。

以上即是本人对于台湾省审计制度的一点粗浅认识,难免挂一漏万,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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