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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不应开设基建银行账户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湖北省荆门市审计局 作者:秦晓梅点击:642

近日,笔者在某市2017年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财政部门未向最终收款方拨款,而是将建设资金转入预算单位基建账户,涉及部门13个、资金3.32亿元。大量资金拨付到部门单位,再由部门单位自由支配,不利于财政性资金统筹使用,资金安全无法保障,容易导致财政资金分散、体外循环与闲置,以及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预算单位为了开支方便而逃避监管的客观原因,也有财政部门放任不管的主观原因。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第十条“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明确规定,现阶段我国应在坚持资金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预算单位原来的一切账户,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将所有政府财政资金都存放于该账户,并在预算单位需要实际支付时,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供应商。在此之前,资金应该始终存放于国库单一账户中。《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已对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指出“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为此,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国库收付制度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笔者认为,预算单位不应专门设置基建账户。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全面清理,规范银行账户管理。财政部门要会同各预算单位组织专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同时,开户银行要切实把好关口,做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销户工作。

(二)强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的原则,将预算单位各项资金按照指标、计划、支付、清算的流程办理财政专项资金支付业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三)加强监督,依法依规问责追责。财政部门要对预算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年检或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坚决予以撤销,账户内资金按规定划转,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同时,对违反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规避监管的部门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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