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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管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5-03-14来源: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审计局作者:于鹏燕 点击:9

施工合同是建设项目的关键依据,为审计提供了衡量工程实施合规性的基准。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合同条款,能够判断施工过程是否遵循约定,可有效防范高估冒算、不合理计价等现象,因此,加强对施工合同的审计监督尤为重要。本文将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对策,保障建设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及问题表现

(一)使用合同文本的过程不规范,文本内容存在缺陷。

一是部分工程项目合同中,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均为“开工后甲方拨付给乙方部分工程款,竣工验收后甲方拨付给乙方剩余工程款”,付款金额不明细,合同中均未约定质保金;二是部分合同中未约定工程款拨款进度、质保金、违约条款等内容,合同条款不明细。

(二)合同条款与实际不符。

合同条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不仅会对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阻碍,更会给项目相关方带来潜在风险与损失。在审计调查情况来看,部分工程项目中,合同明确规定使用特定品牌与规格的建筑材料,可实际施工中却被替换为质量存疑的替代品。此外,绿化项目中,合同规定“乙方管养一年,交工前一个月为补植时间”,实际情况中一个月并不能确定苗木成活情况。

(三)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内容不相符。

招标文件规定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而签订合同时签订为固定单价合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招标控制价及价格调整条件和方式,但合同签订时,价格却高于招标控制价,或者价格调整条款与招标文件大相径庭。

二、风险隐患及原因分析

(一)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或者对合同中的标准内容进行随意的更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把对自身不利的一些条款进行随意删减,导致合同内容失去公平性。二是合同存在条款不合理和模糊不清的问题。合同条款比较简单,用词方面也模糊不清,导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导致产生纠纷问题。

(二)存在人为主观因素。

一是碍于利益驱动,“默许”承包商对“低价中标”的工程通过合同的修正来达到“高价索赔”的目的,甚至有的单位直接在合同条款里做出让步,合同中应约定而不约定或者故意模糊合同条款,未出具结算报告直接支付全部工程款,造成合同不能有效约束承包商,最终给政府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建设程序不规范。

有些单位对于一些个别的项目不招标,或者是先开工,然后再去补充招标合同等资料,又或是进行明招和暗定,把一些工程项目按照专业进行拆分,然后再进行招标,这些情况会使合同的管理和执行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审计建议

(一)强化法治观念,提高合同管理法律意识。

建设单位应提高法律意识,认识到合同对建筑项目施工和施工单位管理的重要作用,聘请相关专家培训等多种形式,提升合同管理意识。

(二)重视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的程序签订合同,依据工程特点、招投标文件起草合同,做到条款不漏项,文字表达严谨,条款用词准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承担的风险、付款进度、违约责任或惩处条款等内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挥单位法律顾问的作用,让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把关。

(三)健全完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合同管理人员。配备合同管理专职人员,依据实际情况对合同管理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合同管理质量。二是制定合同交底制度。财政部门督促各建设单位做好“合同交底”工作,把合同责任具体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中。三是规范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建设程序开展工程项目,合同签订的内容应该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内容,规范合理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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