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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非法集资现象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1-12-10来源: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审计局作者:王宜文 赵晓红点击:494

当前,一些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等活动资金短缺等诸多原因,进行内部集资,有些涉及到违法,造成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特征主要在于,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常见形式包括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非法集资危害极大,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破坏了金融秩序,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如果高额利息无处筹措,拆东墙补西墙,长此以往资金链断裂,最终崩盘;甚至骗取群众资金后,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危害社会稳定。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笔者认为,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应综合施策: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处置权力和手段。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履行防范和配合处置职责。二是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扩大覆盖面,强化宣传效果。三是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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