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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监督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客家新闻网作者:黄玲珠点击:49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在反腐败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新形势下,推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协同,有利于打破部门之间的隐形壁垒,形成监督合力,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监督具有现实可行性。政府审计是经济方面的专业监督,纪检监察是违法违纪的全面监管,二者都发挥着国家治理下腐败监督的特质。依据法定权责,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在工作目标、部门职能、监督对象及监督内容等方面都存在着交叉与重叠。因此,审计与纪检监察的深度融合有其现实可行性,它有助于腐败监管主体之间的资源整合与专业互补,有利于凝聚反腐合力。

  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监督具有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实现审计和纪检监察优势互补。审计工作中通常能够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方面不合规的问题,但由于审计没有行政处罚权,存在着查出问题后所能采取的处理措施有限而影响审计效果的现象。纪检监察工作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具有相应的处理权限,但涉及财务违规问题时受专业所限而无法固定证据。因此,加强纪检监察与审计工作的紧密配合,有利于提升综合监督实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实现优势互补。二是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一方面,通过开展审计业务可以为纪检监察提供被监察对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信息;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的移交也可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针对性,为纪检监察机关线索来源渠道提供有效补充。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党纪政纪处分、行政问责等权力行使,具体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员,促进落实审计的审查权、处理权,从而提高审计部门的监督效果。

  推进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深度融合,构建新形势下基层监督新模式,有利于增强监督的协同性,形成监督合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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