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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问题的一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黄冈市审计局作者:陶生点击:373

在实际审计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些单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财务处理方面问题,有的仅仅的会计记账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如少记收入、多记支出等;有的涉及到违反部分地方政策性规定,如无接待公函报账;还有的则违反法律法规,如应采购而未采购报账,而这些处理往往与会计业务素质相关,但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业务素质良莠不齐,与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要求不相适应。

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来源模式一般为三种:一是单位内部有编制的工作人员;二是社会聘用人员;三是其他单位代为记账人员。这三种模式各有优劣,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模式:单位内部有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优势为此类人员工作、待遇稳定,对政府会计业务流程熟悉,责任心也较强,财经意识较强,出错率较少;劣势为大部分单位现行政府会计体量并不庞大且复杂,平时工作内容并不繁重,但单位不得不拿出一个编制来处理这些事情,占用了一定的人力资源。

第二种模式:社会聘用人员。其优势为此类人员完全按照社会法则进行,相比而言,比单位内部职工待遇方面差一些,单位再此方面可以少花钱;劣势为这些人员大多流动性较强不稳定,对政府会计制度了解不深,特别是一些新出台的政府财务制度没有经过培训、学习,导致上下没有衔接,容易出现错误。

第三种模式:其他单位代为记账人员。其优势为该类人员熟悉政府财务处理流程,单位基本能够少花钱;劣势是此类人员大多同时在多个单位代记账,且人事及工资待遇在原单位控制,容易造成不同单位的某些财务混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建议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适当探索:

财政部门统一从社会上采购有资质、符合条件的会计机构,遴选会计人员,单位内部只设财务审核人,可由办公室人员兼任。

每个单位从遴选的会计中可分别选择1个会计或若干个单位联合选择1个会计,固定负责单位的会计业务,并以单位自己的名义签订聘用合同,可按照合法法则详细约定账务处理错误的后果。

财政或审计部门定期与所选会计机构沟通,加强对政府财务的有关规则和财经法律法规的有关培训,强化政府财经意识。

加强对所选会计机构内部监督指导。财政和审计部门指导成立行业内审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会计机构组织定期交流,确保会计人员和单位会计信息的相对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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