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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岂能成随意更换的“马甲”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南通市审计局作者:徐清点击:415

近期,在某市卫计委和建设局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进行跨部门疑点跟踪审计时发现,由于目前认定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变更的法规不完善和主管部门的把关不严,导致某营利性医疗机构有目的地进行身份转换,进而谋取巨额经济利益。此类情况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审计发现,2012年2月某民营营利性医院向原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将迁建后的医院由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批复同意,并颁发了批准书,有效期至2018年3月。2017年5月,该医院为进行市场融资及收取高档医疗服务费用又申请将医院性质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市卫计委于2017年6月同意变更,但未将该医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批复收回。为何该民营营利性医院几年之内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间频繁进行转换?在建设局经济责任审计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时得到了答案。审计发现2017年12月,该医院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义获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合计495万元。

近年来,为了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建立医疗机构竞争机制,国家在加大对非营利医疗机构投入的同时,不断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民营医疗机构得到发展壮大。由于两者在经营目标、分配方式、处置财产方式、享受财政补贴、价格标准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差别,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利用当前政策疏漏,从中谋利。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是目前认定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变更的具体法规缺失。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通知中第十六条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012年《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26号)中提到“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变经营性质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但截至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具体的管理规定。

二是审批部门把关不严。对该民营医院不停转换经营性质的做法,卫生主管部门理应有所警觉,严格审核把关。但在实际操作中,该市卫生主管部门在未收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情况下,同意其再次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导致该医院凭此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批准书,获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及时完善出台相关制度,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变经营性质的标准、管理流程作出明确规定;二是严格审批把关,对提出转变经营性质的,应利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对其作充分地评估和审核;三是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对转变性质后该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进行必要的监督,杜绝打着非营利的招牌牟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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