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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全覆盖下国有企业对参股公司内部审计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者:王子斌点击:678

【摘要】本文在中共中央全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背景下,以国有企业对参股公司内部审计的问题为出发点,提出了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整合审计资源等解决措施,强化对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的审计监督,维护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关键词】审计全覆盖  股东权益  法人治理  整合审计资源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2016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下文简称《方案》)。

该《意见》和《方案》的发布,标志着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企国资走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要跟进到哪里”。

加强对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的审计监督已势在必行!而内部审计作为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内向性、广泛性、及时性”特点,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审计监督中,扮演着重要作用。

一、加强对国有企业参股公司审计监督的必要性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多元化战略和规模效应的引导下,国有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并由此涌现出一批规模大、股权结构复杂的国有企业参股公司。通常情况下,参股股东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等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并由此导致国有资本作为参股股东所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分红权等权利被侵害的风险。

为切实维护国有资本的合法权益及保值增值,本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探究国有企业对参股公司内部审计面临的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强化日常经营监管。

二、案例背景

A集团公司是一家有着30年历史的大型国有企业,其中控股子公司22家,参股公司6家,业务涉及房地产、物流、餐饮、酒店、旅游等诸多领域。A集团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实施了较为有效的管控,如: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三重一大”事项集中决策、定期内部审计等。对于参股公司则疏于监管,无有效的管控措施。

2016年8月,A集团审计部派出审计组,对参股公司中的典型代表B公司开展内部审计。B公司是一家物流公司,大股东王某持股51%,兼任董事长,A集团于2009年投资2500万元入股,股权占比30%。自投资入股以来,A集团均未对B公司实施内部审计,本次审计目标为摸清其经营管理现状,探索对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的有效监管方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三、国有企业参股公司内部审计面临的主要问题

1、国有企业参股公司内部审计缺乏权威性。

国有资本的参股地位使得内部审计缺乏权威性,而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配合度、认可度,直接影响审计效率和审计效果,决定着能否达成审计目标。

A集团在对B公司进行审计时,B公司管理层采用多种措施限制审计范围,阻挠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故意拖延审计资料的提供速度,以限制审计进度和审计时间,促使审计程序实施不足;以涉及公司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薪酬相关资料等。

2、出资人权利行使缺位。

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的突出问题是出资人的权利缺位、国有资本监督机制的虚设与失效。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滋生“内部人控制”问题。

A集团自投资之日起,相继委派管理人员王某、李某、黄某兼任B公司董事,但由于各种原因,多年来基本未参加B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未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其经营情况了解甚少。

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时了解到,B公司分别于2010年-2014年投资设立子公司2家,无任何书面决策审批手续,均由董事长王某口头决策,参股股东A集团并不知情。且审计人员查阅公司章程、内部制度,均未明确子公司投资的决策程序。

3、“跨界”审计人员匮乏。

面对陌生信息系统,如何去测试其安全性、合规性、数据完整性?在面对“海量数据”时,如何快速分析,透过庞杂的数据表象,抓住问题本质?面对陌生业务领域,如何去快速熟悉业务,识别其法务风险、税务风险、管理风险?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急需“跨界”审计人员或“跨界”审计团队。

A集团在对B公司开展内部审计时,因审计组员的专业背景均为“财务”“审计”,在面对B公司“自主开发”的业务系统时,无法验证该系统的数据完整性、合规性,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三、审计全覆盖下加强国有企业参股公司内部审计的建议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对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必须从源头抓起,规范顶层设计,完善法人治理,加强事前、事中控制,切实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维护大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B公司的法人治理不规范。该公司的重大决策未规定审批程序,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形同虚设,A集团虽任命一位董事,但并未真正履责,且B公司董事长由大股东王某兼任,在缺乏其他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大股东王某很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对企业的掌控来攫取小股东利益。

2、明确股东合法权益,形成审计监督机制。

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合法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查阅会计账簿等资料。

根据《公司法》,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国有参股股东可据此要求形成审计监督机制,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以便后期顺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减少工作阻力。

鉴于B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审计的配合度、认可度较低,A集团的分管高管刘总亲自前往B公司,就本次审计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与B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要求修改公司章程,明确审计监督机制。

3、内请外聘、整合审计资源。 

在审计全覆盖下,审计领域已经完全超出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越来越多的企业要求内部审计在防范风险、规范企业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传统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内审要求。管理者应加强“跨界”审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内请外聘,建立审计专家库,整合审计资源。

A集团审计组从集团总部信息技术中心抽调了信息技术专家,采集出了B公司业务系统完整的业务数据。根据数据,审计人员发现B公司通过设立2两家子公司转移利润500万元,少分配A集团红利150万元。B公司提出异议,A集团审计部负责人提议,聘请会计事务所,经最终核实,双方均认可了该数据。

四、结束语

在审计全覆盖下,国有企业参股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公司治理的源头抓起,完善审计监督机制,重视“跨界”审计专家的培养,切实维护国有资本的合法权益及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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