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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研究型审理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4-09-11来源: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审计局作者:唐晓凤点击:63

审理工作是审计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防线,是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基层审计机关的审理人员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为研究型审理开展奠定基础。

一、处理好检查监督与服务保障的关系

基层审计机关受制于人员编制,审计组成员通常为所在业务科室的全体人员,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审计项目的时间过早或程度过深,都可能导致业务分级质量控制中审计组长审核、业务科室复核“流于形式”,过度地依赖审理部门进行质量把关,将审计质量控制的责任和风险过度集中在审理环节。但审理人员如果仅作为“监督员”,督促审计人员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要求审计人员提供各种程序资料,无疑会对正常开展的审计工作带来困扰,甚至造成审计人员和审理人员的“对立”。所以,审理人员既要避免“保姆式”的“大包大揽”,也不能做“叫号式”的“甩手掌柜”。在实践中审理人员要恪守职责边界,干好“分内事”,将程序审核、证据审核、底稿审核的责任压实在审核、复核阶段;审理人员重点发挥专业能力,加强对复杂问题的研究分析,对评价、定性、定责、处理、建议等进行把关,在推动提升审计成果上下功夫。

二、处理好重点审理与全面审理的关系

目前基层审计机关存在工作任务繁重的客观情况,开展审理工作时,坚持“全面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确定重点审计项目,科学分配有限的审理资源。但重点审计项目的确定方法尚无统一明确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往往根据年度项目的总体安排、目标任务、工作要求等情况,从审计项目和审计人员两个维度综合衡量。具体来说,审计项目维度考虑项目来源、项目目的、预算层级、资金规模、业务繁简、审计周期、社会影响等方面;审计人员维度考虑从审年限、职称学历、专业类别、外聘专家等方面。但上述重点审计项目认定标准与审理视角的风险防范并非完全契合,容易忽略潜在的审计质量风险隐患。第一,重点审计项目的确定更侧重定性标准,缺少定量标准,这势必会形成见仁见智的认定结果;第二,从审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实施的规模较小、业务单一的审计项目,实践中也不乏问题认定金额与审计证据金额不对应、问题定责不准确、审计证据不充分等审计质量问题。

三、处理好依法依规与容错纠错的关系

审理人员要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政策界限,把握从严审计监督和激励担当作为内在统一关系,做到既遵照事实、依法依规,又区别对待、鼓励创新。

一方面,容错纠错不能等于“放纵松绑”。包容审慎不是对审计发现问题不再深挖细掘,不是借机混淆问题性质,更不是对审计发现问题在报告中不反映、不处理、不问责。要明确容错纠错机制的作用边界,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审理人员通过跟踪审理,对重大问题参与讨论分析,深入了解问题背景根源,杜绝审计人员假借新情况新问题名义,将违法违纪行为混淆其中,拿容错纠错当成“填单买单”的“挡箭牌”“保护伞”,产生审计廉政风险隐患。

另一方面,容错纠错不能仅做“表面文章”。一者,多数基层审计机关目前尚未形成一套操作可行的具体评判标准,与纪委等其他监督部门的评判标准也可能有所差异,审计人员面临“容了别人的错,自己被问责”的追责风险;再者,审计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完全还原事情真相存在难度,加之“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性强,在具体操作中较难把握,导致在落实过程中极易出现“从严从紧”,严格框定在上级审计机关印发的容错纠错案例情形之内。审理人员对重大审计事项进行跟踪审理过程中,既要研究分析主观动机、工作依据、问题性质,又要研究分析决策过程、履职取向、纠错态度,不能用“旧尺子”量“新衣”,确保审计结论经得起实践和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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