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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格调整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4-09-05来源: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审计局作者:刘贯利点击:40

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物价变化、暂估价等事项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但笔者在审计中发现,不按合同约定调整或合同约定不清不按相关规定调整价格的情形时常发生。发包方利益受到损失,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存在廉政风险。

一、建设工程价格调整存在的问题

(一)达到招标标准的暂估价材料、设备未以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根据规定,暂估价材料、设备达到招标标准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现实中,很少有建设单位以招标方式确定价格,而是与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四方通过价格考察的形式确定价格。审计发现,价格考察不规范、不透明,甚至人为操控的情况经常发生,从而导致材料、设备结算价格虚高。

(二)发包方承担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价格波动风险。《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波动风险由发包方承担。审计发现,施工合同未约定风险分摊的范围或幅度,结算时价格波动引起的上调费用全部由发包方承担的情况经常发生。

(三)价格签证虚高,多计工程价款。施工过程中当工程发生设计变更时,需要确定发生变更的材料、设备价格,达不到招标标准的,由施工方提出,经发包方批准,可作为结算价格。实践中,往往采取发承包双方、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四方共同考察的方式确定变更材料、设备的价格。审计发现,价格考察程序不规范、不透明,甚至人为操控的情况较多,有的在没有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参与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方带领下考察价格,有的仅考察一家即确定价格,绝大多数价格考察只是询问了价格,没有考虑询价和实际采购的价格差异。查询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参照相同时期类似项目发现,价格签证虚高的情况经常发生。

二、对策建议

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广泛,涉及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造价管理等等,专业性强,发承包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不对称。发包方往往受施工单位的意见所左右。为规范工程管理,降低建设单位廉政风险,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规范合同签订行为,堵住价格调整漏洞。工程建设单位应熟悉建设领域政策法规,规范签订合同。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约定的范围或幅度时,采用价格指数法或造价信息法调整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风险。编制招标清单时,不得将常用主要材料设为暂估价,避免价格考察时因信息不对称或人为操控导致定价失误风险。

(二)建立指导监督机制,避免因管理人员专业能力不足造成损失。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单位往往是不经常发生基建业务的小规模单位或镇、村等基层单位,县、镇层面应建立指导监督机制,指定专业部门负责审核把关或成立由熟悉建设、法务、项目管理、造价业务的人员组成的建设项目管理团队,为有建设任务的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

(三)惩教结合,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已发现的不按合同约定或不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虚假签证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单位应经常性地开展廉政风险教育,提升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对在建设项目中因履职不力或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进行通报,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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