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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计机关推动提高社会审计报告质量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4-04-30来源:湖北省审计厅网站作者:点击:78

社会审计是审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近期,湖北省孝感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上述规定,对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市直某系统7家单位的审计报告进行了核查。从核查结果来看,社会审计机构总体上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行业基本准则执业,但也存在资料收集不全面、审计程序不到位,导致审计结果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同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重视不够,没有全面应用审计成果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

一、核查发现的突出问题

(一)基本程序履行不到位。在核查中发现4个方面基本程序不到位的问题。一是书面声明无相关单位盖章。根据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相关要求,社会审计组织应在审计前向被审计的有关单位获取书面声明,明确相关责任。但核查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声明没有盖章。二是审计报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不在项目组成员中。审计报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应参与到审计项目中,但核查发现审计方案中项目组成员里没有报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三是相关文书落款时间不一致。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档案中,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落款时间晚于正式审计报告落款时间,档案中审计报告落款时间晚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报告落款时间。四是审计报告无送达记录。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档案中没有被审计单位签收审计报告的相关记录,无法证实被审计单位收到了审计报告及收件时间。

(二)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一是未取得对审计结果有重大影响的资料。该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范围为被审计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但审计档案没有被审计单位相关报表和明细表。二是现金盘点记录未确认。审计档案显示审计人员监督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对现金进行了盘点,但监盘记录上没有相关财务人员签字确认。三是未函证债权债务。对被审计单位的债权债务余额没有函证或采取其他程序核实。

(三)审计结果不准确。一是少计货币资金。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因记账错误,少记70余万元,审计人员未发现该问题;此外未认真清理被审计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漏计了该单位二级部门账户、基建账户中的货币资金10余万元。造成少记货币资金80余万元。二是应收款余额不实。未经函询等程序直接将部分不应认定为债权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债权,导致审计报告反映的应收款项余额不实。三是漏计错计资产。未认真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进行详细清理清查,漏计了被审计单位未在账面反映的实有房产、设备等280余万元;经盘点的固定资产结果比实际多盘亏数十万元。

(四)审计成果未有效运用。从核查结果来看,社会审计机构既没有提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全面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也没有按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反映所有情况自觉进行纠正,对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资产漏记、账面价值与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账面价值不一致、新增资产未入账等问题进行补记调整。

二、原因分析

一是委托单位重视不够。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审计工作的重视不够,除被动接受国家审计,主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来纠错防弊的意识薄弱。许多单位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大多是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者有关工作需要,对强化审计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够。社会审计完成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运用也不到位,有的将审计报告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或完成相关工作后,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整改,未能发挥审计应有的实效。

二是社会审计机构执业不严谨。社会审计已经走过三十多年的历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也有少数社会审计机构没有严格遵照注册会计师执业相关准则、规范来开展审计,部分社会审计机构存在“拿钱办事”的心理,没有保持审计应有的独立和公允,为了经济收入而迁就被审计单位,无底线地满足委托单位要求,不敢出具保留或出具否定审计意见,有的甚至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有的为赶进度,忽略必要的审计程序,忽视审计风险,最终造成审计质量不佳等问题。

三是对社会审计机构监督缺位。目前,社会审计机构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实行行业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力量有限,难以做到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全面监管。财政部门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但在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管同样力不从心。审计机关对部分社会审计业务质量虽有核查的职责,但目前对社会审计核查开展较少,监督范围和作用有限。并且以上三种监督协同配合不多,未有效形成合力。

三、提升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水平的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对审计的全面认识。社会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社会对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分工、作用认识不足,不了解两者的界限和区别。有的认为工程结算、清产核资等工作应由国家审计完成,忽视了社会审计在这些方面的突出作用。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宣传工作中,除宣传国家审计外,还要加大对包括社会审计的审计体系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宣传社会审计的职责、作用,增进全社会对社会审计的了解、理解,进一步支持社会审计组织独立、客观、公允地执业,为社会审计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强化监督,加大审计核查的查处力度。审计机关也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认真全面履行好审计法赋予的职责,定期对审计机关权限范围内的社会审计执业质量进行监督。在目前已常态化开展的对中介机构建设项目结算造价报告核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收支审计、清产核资、鉴证等报告的核查工作,做到国家审计的监督能够“如影随形”,确保社会审计机构能不断提升审计质量。

三是增强合力,促进各类监督的协同配合。仅凭审计机关单打独斗,对社会审计的全面和有效监督力度无法达到,还需要加强与社会审计的行业自律组织、主管部门等沟通联系,开展监督的贯通协同。对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的问题通报到行业协会,重大质量问题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对普遍性问题提交行业协会开展举一反三式的全面清查。同时,定期向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了解社会审计机构相关情况和问题,为其他审计积累问题线索。通过各类监督协同配合,促进社会审计机构自律职业和规范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添一份有力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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