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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2-07-19来源: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审计局作者:姜敏点击:360

审计质量是审计机关的立身之本,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是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根基。审理制度对审计机关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审计质量控制的一个关键环节。审理工作是由内部独立的审理机构和专职审理人员,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范围、内容和程序,对审计项目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进行全程监督。现结合我局审理工作现状,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将审理工作作为审计业务的附属工作,认为审理工作太繁琐,影响审计效率,审理工作没必要那么认真,走走过场即可。因而审计人员平时重检查轻审理,重查证而轻复核,重结果而轻过程。忽略了审理这个环节,审理工作形同虚设,严重制约了审理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审理人员的配备及业务素质跟不上审理工作需要。审理人员为兼职,日常以审计业务工作为主,无法专心致力于审理工作,深入的研究和提高审理水平更加无从谈起,因此无法保障审理工作的质量。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业务涉及的点多面广,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相对生疏的领域,影响审计审理的质量和效果。

(三)审理过程中对法规政策理解存在差异。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法规、政策边缘性的问题,对于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业务和审理人员各方认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不统一,各持己见,难以统一,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二是许多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对于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难以面面俱到予以规范;三是对于法律法规、政策的个人理解存在差异,对于同一问题的定性难以统一,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制约了审理工作的效率,同时会加大审计风险,影响审计的权威性。

(四)审理工作有风险。开展审理工作主要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审计资料,不直接参与审计实施、接触被审计单位。有的审计人员认为,审理部门最终要审理,正确、规范与否是审理部门的事,相关审计人员及分管领导在审计工作底稿、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上仅签字确认,并未真正复核,这样加重了审理工作的工作量,审理人员很难做出客观、准确地评判,存在一定的审理风险,最终影响审计质量。

几点建议

(一)树立全员质量理念。要做好审理工作,单靠法规科审理是不够的,需要全体审计人员的充分理解、密切配合。结合审计组、业务部分复核、法规审理三级审计质量控制,审计人员应统一认识,改变“重完成任务、轻审计质量”的观念,树立从审计实施“最先一关”到审理“最后一关”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理念。审理人员也应提高对审理工作的认识,在深刻领会相关制度、要求的基础上,找准定位,强化对关键环节和事项的审理,提升工作水平。

(二)创新审理模式。在审理工作中引入“全面审理、突出重点”的理念,可探索兼职审理方式,在各科室设置兼职审理员,兼职审理员先行审理,专职审理人员再次审理的模式。兼职审理主要用于重要审计项目的审理,如财政本级审项目、上下联动项目、资金量大的重点项目等。

(三)加强审理队伍培养。加强对审理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和工作指导,提高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可通过参加省、市两级的专题培训,提高全体审计人员审计业务、法律法规、审理的知识储备,强化政治素养和大局意识。审理人员应把重心放在钻研法律法规、掌握审计动态、强化审理技能上,切实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加强与市局、其他县市区局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观摩、交流等方式互通有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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