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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修订自治区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16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作者:贾怡欣点击:15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印发新修订的《自治区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原2021年出台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项目实施、结果运用等工作机制,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质效。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十五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的目的和依据、分类管理原则、审计对象范围、审计对象分类及实施方式、审计时间范围等内容。此次修订重点对A、B、C类审计对象的范围进行重新划分,对不同类型审计对象开展审计的方式进行调整,使审计对象分类更加科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更加具有针对性、时效性。

《管理办法》强调,自治区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按照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注重实效、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的要求分类管理,根据部门职能、领导干部的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程度、管理资金资产资源规模等情况,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

《管理办法》明确,A类审计对象实行任中审计为主,原则上5年轮审一遍;B类审计对象实行抽查审计或延伸审计的方式,结合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适当安排经济责任审计。C类审计对象结合巡视、各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视情况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要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库实施动态管理,为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提供依据。

《管理办法》提出,要科学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做好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通过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等方式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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