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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审计法治工作的三个小故事

发布时间:2023-11-13来源: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审计局作者:涂新亮点击:1032

作为一名老审计人,我与审计法治工作相识甚早:较早的时候,承担本局审计项目总复核的职责;实行审理制度以后,又较长时间负责本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我既是审计法治工作的参与者,又是审计法治工作发展历程的见证者。我为探索审计法治建设,维护审计权威尽了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创新工作方法前移复核关口

本世纪初,审计项目审理制度尚未实行。我在承担审计项目总复核(即第三级复核)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根据规定,第三级复核是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即审计小组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进行的,由于复核时间滞后,这在审计实践中存在一些弊端而使审计工作显得被动。针对这一问题,我向局提出改革第三级复核的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较好效果。即在坚持审计项目三级复核工作的同时,结合实际,试行总复核人员在进行第三级复核时提前介入实行二次复核。即第一次复核将复核关口前移,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审计证据笔录等进行复核,并督促审计小组对其补充修改完善后,再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第二次复核以第一次复核为基础,重点对审计意见书(现在改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业务文书代拟稿进行复核。由于第三级复核的提前介入和二次复核,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报告乃至整个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遗漏和错误,增强了审计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进而有效防范审计风险,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项目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防范审计人员滥用职权,随意隐瞒消化审计查出的问题,加大了对审计组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源头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总结归纳写成《关于改进和完善审计复核工作的两点建议》工作研究文章,被2003年第11期《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现已停刊)刊载,2003年第6期《湖北审计》(现改为《审计月刊》)也刊载了此项内容。

行使强制权力 树立审计权威

20世纪80年代末,我局对本市一家公司审计后下达了收缴应当上缴当地财政款项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甚至在期限过后,虽然我们多次上门做工作要求该公司落实结论,但该公司拒不执行,怎么办?当时我是审计组成员,我向审计组长及局领导提出建议: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与之相关的文件规定,向该公司所在开户行下达强制扣缴该公司该款项的通知。这一建议得到采纳并付诸实施,银行认为我们强制扣缴款项的事实清楚、法规依据充分,执行了我局的扣缴通知。就这样,该公司20多万元的违法款项如数扣缴到了审计专户。

2007年,我们对本市某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中发现,该单位涉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部分专项资金,并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存储,作为本单位的账处账。由于具体情况尚待进一步核实调查,再加之已经出现了资金被转移动用的苗头,为防止此项资金被继续转移动用,我作为分管法制工作的副职及该项目审计组长向我局主要领导提出,可根据第一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该公司公款私存账户予以冻结的建议被采纳。由于审计机关提出冻结申请此前在我们当地尚属首次,在其他地方也很少使用过,为消除当地法院的顾虑,我们将审计法及有关宣传资料,连同冻结申请一起送到了当地法院。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我局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冻结账户这一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予以支持,依法对该公款私存账户予以冻结,这为我局后期顺利查处该单位存在的严重违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勇于创新,大胆实践,两次依法行使行政审计强制权的做法,在当地乃至全省审计系统引起强烈反响,树立了审计权威,发挥执法机关的整体合力,有效维护财经法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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