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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2名村干部受到处分

发布时间:2021-09-18来源:浙江省审计厅作者:张巧萍点击:966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党委、蓬街镇党委根据审计移送线索,分别给予汝泉村原文书梁某某、幸福村原文书王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今年上半年,浙江省审计厅在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汝泉村、蓬街镇幸福村存在违规为已死亡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手续的问题,涉及社保基金支出1.39万元。审计及时将发现问题线索移送至路桥区纪委监委。该区纪委监委将线索交给金清镇、蓬街镇纪委查处。

经金清镇、蓬街镇纪委查实,时任汝泉村文书梁某某、时任幸福村文书王某某未经认真审核,分别在已故村民黄某某、王某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上盖了村委会公章,导致社保部门错发养老金。梁某某、王某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查清事实,金清镇党委、蓬街镇党委分别给予二人上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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