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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供未用建设用地形成原因及解决建议

发布时间:2020-08-24来源:江苏省南通市审计局作者:王洪兵 朱文涛点击:596

已供未用建设用地,主要是指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笔者近日在参与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重供地审批、轻利用监管的问题,甚至出现了一面是项目落地无地可供、一面是土地闲置的怪现象。

导致土地已供未用大致有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国有企业名下用于抵押融资的土地,形成实质上的已供未用建设用地;二是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如长江大保护、长江岸线生态保护政策措施的实施以及避让国家重点工程导致项目无法建设;三是因区域规划调整、控制性详规变化等原因或因项目建设造成当地群众与用地企业的矛盾而无法建设;四是因企业拿地后市场行情变化或经营不善等自身原因,无力继续开发;五是因交地延迟、企业总平设计进度慢,项目未及时按期开发形成暂时性已供未用建设用地。

针对上述五种状况,笔者建议各级政府把盘活利用闲置土地作为执行土地政策的重点来抓,具体而言,一是应把控抵押总体规模,根据各地财政收入总盘子,量入为出,统筹考虑国有企业融资总规模,不能对土地融资方式形成依赖。同时,土地作为政府可掌握的自然资源,即使暂时用于融资,但最终仍要用于项目建设开发,回归土地的资源属性,地方政府应合理规划,有序推进抵押地块的解押和开发建设。二是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宏观政策,针对用地主导权不在地方政府的已供未用建设用地,严格按新规划要求对涉及土地制订配套政策,鼓励采取置换、协商收回等方式,制定已供未用土地的处置方案。三是增强规划的严肃性,减少因为变更规划而带来的损失,同时针对项目建设与群众信访矛盾造成的项目落地难现象,各地政府应帮助用地企业解决好相关矛盾,协商盘活土地。四是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超过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的应认定为闲置土地,收取闲置费,两年以上未开工的可以收回。同时,针对企业存续时间较短和土地使用年限较长的矛盾,政府应探索弹性供地方式,不仅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而且政府可以及时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提高土地利用周转率。五是政府将企业的投资实力、投资强度、投资规模、长远利益作为企业落户的考核指标,按照项目投资强度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帮助企业解决项目落地困难;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后情况的动态跟踪监控,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督促用地企业严格按合同要求推进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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