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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法于心 与法同行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湖北省法规处作者:万莺点击:480

哲学家康德有这么一句名言:“这个世界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敬畏,一是我们头顶上璨灿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祟高的法则。”是的,如果说璀璨的星空是能够照亮我们的心灵的话,那么“法”,就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既是“正义之剑”,更是“扬善惩恶之剑”,法以其独有的“敬畏”深深的铭刻于我们心中。

审计监督是法治的产物,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生。宪法是国家现代化与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宪法为民主而生。自五四运动开始,中国人便开始了艰辛的民主探索。“德先生”“赛先生”唤醒了无数充满家国情怀的仁人志士,使其对此孜孜以求。直至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代表大会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中国人民主梦才得到了宪法性的宣誓与诠释。宪法是国家大厦的四梁八柱。宪法稳则国家稳,宪法强则国家强。但宪法又不是僵死的教条,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定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宪法只有因时而发展、因势而完善,才能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1982年12月4 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以宪法形式确立在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主要职责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明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这标志着正式确立了国家审计机关的宪法地位。

审计工作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预算法》是规范预算编制、预算审批监督和预算执行的基本法律,是财政预算领域内的根本大法。修订和完善《预算法》、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公众对于加强审计监督的期望,都对政府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都作了修改和完善,这些法规的修改,无疑将会对审计工作产生影响,审计是执法机关,执法的依据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审计既是遵法者,更是监督者,审计人员要通过审计检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将很快发布,这必将推动审计工作在依法高质量发展的轨道上迈出新的步伐。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则不立。审计工作的长远发展自然也离不开规范化的制度建设,作为专职的审计法治工作机构,法规审理处义不容辞地承担着制度的废改立工作。近日,湖北省审计厅印发《推进审计项目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八个配套办法,把牢审计质量生命线,从更高水平、更深层次、更大效果上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着力在服务湖北高质量发展新征程中作出更大审计贡献。省审计厅法规审理处编撰的《审计审理典型案例解析》一书还得到审计署主管的时代经济出版的关注和认可。为了扩大审计宣传,省审计厅印制1万册《审计普法宣传手册》,在全省掀起送法上门的热潮,加大宣传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力度。日益完备的制度体系为审计厅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营造了良好的审计法治环境,审计人员有法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不断推动审计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为此,法规审理处法治工作一直在路上。

在新时代,审计法治有更高的要求和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深化审计制度改革,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审计理念,及时揭示和反映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这是我们做好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根本遵循。《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为切实加强审计工作,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更好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根本保证和智力支持。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深入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严肃问责,促进领导干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能有好的秩序。”法律是正义的,文明的,有了法律,社会才能进步发展。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树立法律意识,都应该学会懂法、守法、护法。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做一个公民能做出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自由了,因为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学习法律,遵守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在我心中。人生活在一张法网中,从降生到作别人世,无时无刻不和法律打交道。童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上学有《义务教育法》,成年有《民法通则》,开公司有《公司法》,消费要明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的行为时刻与法相关,所以我们更应该知法、懂法、用法。法,铭记我心;法,伴我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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