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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基层审计审理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荆门市审计局作者:肖正兰点击:442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国家审计的权威和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项目审理作为现场审计质量控制的最后关口,直接影响着审计能否出精品,只有不断做实项目审理工作,才能真正把审计“生命线”筑牢夯实。结合荆门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检查,针对基层审计机关项目审理工作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笔者对改进基层审计审理工作有一些初步的探索和思考。

一、基层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理机构不健全。按照“审计准则”要求,项目审理工作必须由专职审理机构负责,但从调查情况看,基层审计机关基本上都没有设置专门的法规审理机构,有的是与办公室或综合科合并办公,有的根本不设机构,只是指定一个人(多数为总审计师)负责此项工作,有极少数基层审计机关设立了审理机构,但却不是专职的,除负责项目审理外,还要承担具体的项目审计工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审理人员不专业。审理人员要发现和找出质量问题,必须“技高一筹”,自身具备较高的审计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基层审计机关现有的审理人员能力和素质还有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缺乏专业知识。新招进审计机关没有任何审计实践经验的年轻人,大部分都不是学审计或财经专业的,对审计工作还未入门;二是缺乏敬业精神。从审计一线退下来临近退休的审计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的判断能力,但有消极应付的思想和懈怠情绪,认为船到码头车到岸,没必要给同事多“挑刺”,审理时说几个不疼不痒的问题了事。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多个方面的因素导致基层审计机关的审理工作流于形式。

(三)审理内容不完整。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审理机构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对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过程是否符合规定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审理,但从调查情况看,基层审理机构审理内容不全,存在重大遗漏。一是对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缺乏关注,脱离审计实施方案审理,审计事项是否完成被忽略,导致审计组选择性审计及重大审计事项漏项问题未发现。二是对审计原始资料的审核缺位,仅就审计组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审理,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是否全面,有无选择性报告或重大问题漏报等重大质量问题未引起重视。三是只注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审理,忽视了对审计评价的审理,导致审计报告中出现审计评价不客观,有的甚至出现评价与问题前后矛盾的情况。

(四)审理方式不严谨。一是不关注审计实施过程。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审理工作要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从调查情况看,基层审计机关对项目的审理,关注结果多,关注实施过程少。审理方式多为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进行书面审理,不关注实施过程中有无缺陷,致使实施环节的质量问题被掩盖。如有些审计发现有疑点,必须通过进一步措施查深查透,才能确定是不是问题,像银行货币资金大额异常转出的问题,必须对资金的最终去向进行跟踪,才能确定问题的实质。但有的审计人员为了省事,不进行跟踪,直接将疑点作为问题写进报告。如果审理人员不关注审计过程,就很容易产生类似的审计质量问题。二是不关注审计证据。审计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定性是否准确、事实是否清楚,审理人员更多地从报告上的文字描述上进行判断,没有认真对照审计原始证据来分析判断,最终导致事实不清、定性错误这样严重的审计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三是与审计组缺乏沟通。审理机构进行审理时,应当就重要事项或者对分析判断不清楚的事项与审计组进行深入的沟通,确保还原事项的真实原貌。但从调查的情况看,很多基层审理人员,既不与审计组沟通,也不召开审理会,基本上是凭审理人员的主观分析进行审理,导致审理结果不够客观准确,加深了审计与审理的矛盾。四是不召开审理会,对审计项目的审理应体现审理机构对项目质量的集体把关,审理意见出来后应当由审理机构负责人主持召开审理会议,并请审计组一同参加审理会议,对审理意见进行集体讨论,确保审理意见全面准确。从调查的情况看大部分基层审计机关都未召开审理会,都是由审理人员审理后直接向审计组反馈。

(五)审理效果不理想。在调查中随机抽查了经过正式成文的审计报告,发现仍然存在事实描述不清、定性错误、审计评价失准、引用法律法规错误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报告上面反映的问题与审计证据相悖、超出审计职责乱用审计处罚权的严重质量问题。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方面原因。一是对审理工作重视不够。很多基层审计机关领导对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认为质量控制的关键在审计现场,不在审理环节,审理只是一种形式,有些问题即使发现了,也难以补救,所以在工作安排布置上存在重现场质量控制,轻审理工作的作法,把审理工作摆在了可有可无的位置。二是基层审计人员对审理工作配合不够。由于部分基层审计人员不能正确认识审理工作对质量控制的重要性,认为一个审计项目经过了组长、业务部门几级复核后,再进行审理有点多余,认为是“鸡蛋里面挑骨头”,所以对审理工作存在抵触情绪,双方沟通不够顺畅,导致审理人员不能真实准确的分析判断,影响了审理效果。

(二)客观方面原因。一是受人员编制限制。县区基层审计机关人员编制一般在20人左右,除去领导和后勤人员,真正在审计一线的人员也就10人左右,连正常的审计查证工作都难以保证,按要求设置专职审理机构和审理人员就难上加难。二是受体制机制的限制。一方面审计机关属双重领导体制,基层审计机关不仅要被抽调人员参与或者独立完成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任务,还作为地方政府组成部门,每年必须完成地方性常规审计任务和地方领导交办任务,10来个人员要完成诸多的审计任务,往往是顾了上顾不了下,顾了下又顾不了上,使得基层审计机关根本无暇考虑审理工作。另一方面审理制度不够完善,审计准则中虽有审理规定,但对审理工作的要求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基层审理工作随意性大。三是受人员素质的限制。基层审计机关人员结构单一,财经专业人员多,其他专业类人员少,既懂审计又懂法律的复合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此外,人员引进的口径比较单一,新增审计人员的唯一途径是面向社会招考,招考进来的多为刚出校门的大学生,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培训学习,很难适应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完善基层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强化审理工作职能。基层审计机关应加强审理工作对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性认识,摒弃审理工作可有可无的错误思想,切实转变观念,克服人少事多等困难,采取返聘有责任心的退休审计人员参与审理,争取地方政府在编制和机构方面给予倾斜等措施,创造条件强化审理职能,牢牢把握审计质量“生命线”。

(二)加强培训,提升审理人员素质。首先,要加强审理基础知识培训,确保审理人员对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程序、内容等知识精熟掌握,清楚该怎么审、审什么、审后怎么处理,为实战操作奠实基础。其次,要加强审理人员专业培训,重点就审计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培训,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讲案例,让审理人员能够通过培训举一反三,全面提高审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保障审计项目的审理质量。

(三)创新方式,提高审理工作质效。一是推行网上审理。审计组定期将现场审计资料传给审理机构,审理机构应用OA审理平台对审计质量进行审理,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向审计组反馈,不仅要把审计质量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而且要有效提高审理工作质效。二是实行跟踪审理。对重大项目或重点问题,审理人员要深入到审计一线与审计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全面真实掌握审计情况,便于审理判断分析,提升审理质量。三是探索公开审理。每年拿出部分项目进行公开审理,由分管领导、相关项目审计组成员、法规审理人员、现场审计人员共同参与,以审计流程为主线,对审计方案制定、现场管控、文书编制、计算机运用、成果转化等进行全面检查和亮晒,查找质量风险隐患,探索审计项目质量全过程监督管理新机制。同时,变公开审理为案例教学,以此来启迪思维,培养更多的审理人才,提升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实际动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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