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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财政投资总价包干项目的结算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武汉市东西湖区审计局作者:涂汐 陈杉杉 汤蓉点击:831

目前,在我们接触和经手的诸多政府财政投资项目中,常常遇到结算评审项目在合同中约定,按总价包干进行计算的情况。但总价包干方式在结算时的争议也比较多,很多施工方认为,工程验收了,建设方就应该按合同约定的价款付款,不应该再审减工程量。工程造价的审核人员,应该如何正确处理总价包干项目结算中的各种争议问题呢?

一、不同前提条件下总价包干项目的处理

作为工程造价的审核人员,怎样做好总价包干项目的结算,首先清楚总价包干的前提条件。早在2008年清单规范教程中就已经提到总价包干形式的前提条件是在工程设计方案明确、图纸设计深度已经达到能让施工方明确施工、且造价不大的情况下,这才适合制订以包干价为结算形式的合同。由于总价包干项目的工程量是结算的最终工程量,不适用于有可能造成实际工程量与招标(预算)量偏差较大的情况。很多工程项目是在前提条件不足的情况下订立的总价包干合同,所以结算人员要根据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1、对于政府投资或融资的、未经过招投标与预算审核的项目

审计工作最重要的是要有依据。有些项目,既未经过招、投标,也未经过第三方预算审核,建设方就直接与承包方订立了总价包干合同。作为一个负责的造价人员,不能贸然就根据合同结算条款进行结算,要先将相关的工程子目套用定额,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工程量,材料价按施工期间信息价或市场询价,做一个客观的造价出来。如果与合同价无偏差或小于合同价,还是按总价包干形式做结算;但如果存在偏差尤其偏差(指大于合同价款)较大的情况下,就要向结算的委托单位提出来,并提出专业建议,维护国家在造价方面的利益。

2、项目设计深度不够的

对于施工设计不到位就签订总价包干合同的情况,处理方式同第一条。比如很多专业弱电工程,施工前期只有大致的方案,具体的管道、管线线路没有确定走向,甚至设备都没有基本的规格参数,合同价一般订立的都比较“大”。这种情况下,按总价包干进行结算显然是不合适的。

3、施工图纸不明确,但清单子目的设置明确的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的总价包干,虽然设计图纸模糊,但合同清单的工程子目及数量明确清晰,我们可以作为“预算包干”处理,即现场的工程量必须按明细中的项目完成,如果工程量没有达到明细中的量,而且偏小很多,就需要调减。例如,一个水泵房的水泵及附属管道安装,施工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两台水泵的安装,明细中的附件项目阀门、管道也全部完成,但现场实际工作量却是明细中的管道量的四分之一。这时,咨询单位就应该调减,以节省国家投资。反过来,如果工程量非承包方原因,远远大于合同工程量,承包方提出增加价款,建设方也不应该死咬包干价的条款,让承包方受损,应该在参考造价人员作出的合理造价的基础上,二次协商解决。

4、方案或图纸明确,但承包方未按合同明细全部完成的情况

对于按图纸进行总价包干的合同工程,要看承包方是不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完成的。在方案明确的状况下,除了变更另算的以外,承包方按原方案或图纸完成,就可以按照总价包干的金额结算;但如果没有按原方案或图纸完成,有一部分未做,不管是否有建设方变更的原因,都要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5、对于偏差较大的情况

对于偏差值小于合同约定纠差范围,如上面例子中,就不用扣减2盏灯,本例子中的偏差值为(92-90)/90=2.2%。如果合同约定允许偏差值为5%,招标工程量为95盏灯,偏差值为(95-90)/90=5.6%,就要进行调减。在无合同约定纠正偏差值的情况下,如果多个工程子目存在偏差和偏差较大的情况下,审核方就要进行调减。所以总价包干合同不适用于前期无法准确计算量的情况,这点很重要。

二、总价包干项目未包含项目的处理办法

1、总价包干合同的漏项处理

对于包干价项目的漏项子目认定,可以根据2013年清单规范的规定,区别对待。如果施工方案及图纸、合同清单属于发包方设计,漏项的项目就应该补算;但在很多专业工程中,方案及图纸由承包方自行设计、甚至清单子目的设定都是由承包协助使用方完成的。虽然承包公司也在招投标程序中报了价,但这种情况的漏项的计算是需要甄别处理。

2、变更项目太多,变更造价的比例占造价比例太大的情况

施工图纸相对于招标图纸变化太大,属于颠覆性变化,已不适用于总价包干了,调减调增的参照不存在了,只能以工程量据实结算的形式进行结算。这时就需要建议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合同,修正结算条款,改为工程量据实结算方式。例如我们以前遇到一个卫生所的结算,原本来是三栋房屋,后来变更为两栋,将三栋房屋功能集中在了两栋楼,房屋楼层与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情况,只能进行据实结算了。

3、承包方提出单价调整的索赔

对于有些施工方要求改变投标单价的签证,工程师也要甄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由于施工期间材料大幅涨价的情况,根据清单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

对于符合政策、合同条款可以调整的单价,我们也需要甄别。如属于施工方投标失误或不平衡报价法造成的设备、主材单价,低于市场价的,是不能调整单价的。

总之,工程造价结算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全过程,全方位的考虑。即便是总价包干的工程,也要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努力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遏制施工单位的漫天要价,真正做好控制投资,让政府财政资金能够发挥出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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