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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湖北省审计厅作者:秦晓梅点击:616

近年来,为促进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各地采取多项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等各项安居工程,在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拉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笔者在审计中发现,在安居工程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住房使用和运营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需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规范的问题。

(一)安居工程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对已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农户兑现补助资金。按照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足额拨付到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

(二)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和项目严重滞建。一是擅自扩大廉租房建筑面积、减少房源违规建设大户型专供市场化出租;二是擅自减少廉租房建筑面积,致使户型面积变小,出现一个家庭租住两套房子,加重贫困人员经济负担;三是项目建设滞建。审计发现,某地2011年至2012年廉租房项目,至2017年才竣工验收,建设跨度达5、6年之久;2017年中央下拨该地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5239万元,涉及3个项目,其中1个廉租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即将进入招标阶段外,其余2个项目均未启动。

(三)安居工程住房分配管理方面存在违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和违规审批认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一是保障对象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了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待遇享受条件,但未按规定及时退出,仍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如某地审计中发现,原属于保障对象在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有房产的人员达28人,属于财政在编在岗人员且月工资在2800元以上的仍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有68人。二是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把关不严。中央支持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2017年,纪委部门通过大数据核查将不符合条件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取消了资格,但在某地审计中仍然发现有不属于上述四类对象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还有在城镇已购买商品住房,仍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现象。

(四)安居工程住房使用和运营管理方面存在违规改变用途或闲置。一是有的保障性住房被管理部门用于办公或储存材料用作仓库;有的保障性住房闲置,如某地空置1年左右的房屋48套,空置达8年之久的房屋28套。二是保障性住房后续维护管理不到位,主要是住房保障中心未及时依法收缴租金收入,农村危房改造档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未做到及时更新。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要进一步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各方主体的管理责任,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标准施工,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规范项目建设行为,强化建设质量执法监督,从制度和措施上为项目建设质量提供保障。对政策措施执行不到位、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违反建设程序、偷工减料、违章操作等影响建设质量的行为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促进项目尽快建成和投入使用。

(二)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与各部门之间的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在审查保障性住房准入时,将享受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信息与车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税收缴纳登记、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养老保险等信息进行联网比对,及时淘汰出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家庭及成员;同时加强已审核房屋分配后的后续跟踪管理,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定期跟踪复查,对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实行强制退出,真正满足困难家庭需求。

(三)建立整改台账和责任追究制度,巩固安居工程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和“政府督办、被审计单位落实”的整改落实机制。明确各级政府为保障性住房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政府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规范建设程序,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台账,做到整改到位一个,销号一个;政府督查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加强审计整改检查,对整改措施不得力、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巩固安居工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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