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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下推进审计法治化的构想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无锡市审计局作者:陈雅点击:648

党的十九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道路。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执行政府预算收支的情况和会计资料实施检查审核、监督的专门性活动,是依法治国的直接体现和重要环节,是国家法治的“免疫系统”。作为国家治理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国家审计具有预防腐败、揭示问题和抵御风险的重要职能。从辩证关系上看,国家审计和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层面上具有同一性和对立性,二者互相渗透,互相约束,从而不断促进我国法制社会的建立和完善。

一、国家审计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一)国家审计与依法治国具有同一性。

国家审计是依法治国体系的核心。国家审计以其职能推动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是国家法治的“免疫系统”。通过对财政、金融、企业、民生、资源等各个领域的监督,国家审计能有效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维护法律权威性,减少或阻止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保证其经济活动均能依法进行,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法治又是国家审计的基石。我国国家审计权力来源于《宪法》。法治为审计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体系保障,使得审计执行有法可依,并且界定了国家审计的权力和职责,规范审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避审计风险,对审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促使国家审计质量不断提高。

(二)国家审计与依法治国具有对立性。

国家审计受到法治的制约。宪法在赋予国家审计权力的同时,也约束着审计主体本身。审计机关的运行、审计对象的确定、审计干部的行为都要有法可依。法律法规是审计实施的标杆,审计主体以法律法规作为衡量问题的标准和尺度。对查出的问题在定性和移送等处理时,应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以杜绝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情况出现。

依法治国也需要接受审计监督。我国法治建设需要符合国家现状,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与需求。一旦国家法治建设脱离现实或滞后于民生需求,审计机关有义务有能力及时感知当前社会法治的风险,并向立法部门提出健全机制体制的建议,推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使国家法治建设健康、高效运行,不偏离时代的步伐。

唯物辩证法表明,社会和思想领域中的任何事物以及事物之间都存在着矛盾性。事物矛盾双方统一又斗争,推动事物的变化和发展。国家审计与依法治国之间的互相依托、互相斗争使国家审计在顺应法治要求中不断提升,国家法治在国家审计辅助下不断完善,从而为我国的法制化建设添砖加瓦。

二、唯物辩证法下实现审计法治化路径构想

本文将从上述的国家审计和依法治国辩证关系出发,通过同一性与斗争性来分析研究推动审计法治化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一)从同一性的角度看如何推动审计法治化

加强审计队伍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水平。作为审计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审计人员水平的高低对审计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审计机关应注重培养懂法守法用法的审计人员,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一是鼓励审计人员提高自身法律知识水平,新制度出台应及时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并组织考试。 二是定期开展市区局审计交流会,分析、讲透典型案例,通过分享经验提升审计工作效率,在实践中获取审计新方向新问题。三是加强廉政教育。通过定期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观看廉政视频等方式提高警惕性,促使审计人员以身作则,增强自觉守法观念,牢记“打铁还需自身硬”。

提升审计机关管理水平,细化审计操作规程。审计机关打造了必要的框架,保障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想要提升审计机关管理水平,一方面,机关内部应加强制度建设,使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据可依,加大制度落实和责任追究力度,提升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感;另一方面,在审计项目实施流程上,应制定审计操作规程,完善各个环节操作规范, 使审计人员能遵照规定走流程,将环节落实到人,督促审计人员始终绷紧防范审计风险的神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提升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

与时俱进,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美国著名法学家卡多佐曾说:“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是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实践是法律的根基,法律体系的修改完善,应当在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体现民意和尊重立法客观规律中找到平衡点。 只有法律体系紧跟时代的脚步,国家审计才能够最大效力发挥自己的价值,用新规章新制度应对新风险新问题,成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推动力。

从法律层面提升审计独立性。审计的独立性表现在机构、人员、工作和经费的独立上。我国审计机关隶属于同级政府,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难免会出现行政干预,因而大大降低了审计的独立性。 想要提升审计独立性,还需从法律根本上做出转变。 一是改变审计机关原有的行政体制,通过审计机关的垂直化管理,弱化同级政府对审计机关在各方面的制约力度,强化审计部门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二是将审计经费单独划拨,使审计财权独立。 审计机关根据自身情况编制预算草案,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单独列入年度预算中,不经政府程序划拨。 此外,可以进一步落实“上审下”和“交叉审”模式。 目前的此类审计尚未形成常态,更缺乏统一标准。 通过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改变当下审计模式,扩大“上审下”和“交叉审”审计范围,进一步缩小同级审圈子,减少同级政府的制约,提高国家审计的独立性。

(二)从斗争性的角度看如何推动审计法治化

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新形势下法律赋予审计的新任务需要我们及时总结经验,推陈出新。一是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 完善计算机审计系统,尽量使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同一合法的财务软件,加强海量业务数据处理能力,为计算机审计铺好路,提升审计的时效性和质量。二是借助政府信息平台实施远程审计,使审计人员能随时查看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信息,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中时刻把握被审计单位动向,抓好审计重点和方向。事后审计中着重关注被审计单位整改进程。

加强整改问责检查,完善问责制度。为确保审计工作见成效,审计部门应坚持“回头看”,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一方面,对于整改不到位、拖沓、进度缓慢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应进行公告; 另一方面,对审计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和缺陷,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法规制度,以整改倒逼改革,从根上解决同类问题屡审屡犯。审计机关自身应强化对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采用 “审计整改销号办法”等措施对照过往审计查出的问题,按照时间排序逐项逐条进行整改。

制定健全审计结果公开程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目前我国针对审计结果公开直接相关的规则过于简单和笼统,造成了审计机关在审计信息公开方面有法可依却无章可循的局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项举措合理解决当前问题。一是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开长效机制,有助于提高审计机关公信力和透明度,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提高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效率,提升审计质量;二是扩大审计结果公开范围。审计前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政府官方平台公开,审计后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予以公开的信息,所有审计项目的结果及整改情况均应予以公开;三是拓宽审计结果公开形式。我们可以将审计项目以内容、范围、影响力等因素分类,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微信公众号、审计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参考文献:

[1] 刘家义.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中国社会科学[J].2013,(6):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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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元苹.我国审计中相关的法律问题.商情[J].2016,(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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