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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计监督与纪检监督、组织监督、巡察监督贯通协同的困难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5-06-10来源:山东省德州市审计局作者:张燕 刘明慧点击:1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组织监督、巡察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自发挥着独特作用。推动这些监督力量的贯通协同,是提升监督效能、完善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它们的贯通协同仍面临诸多困难。?  一、贯通协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贯通协同机制有待完善。长期以来,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和巡察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监督协同性不强。各部门监督重点、方式与内容存在差异,如纪检监督聚焦于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组织监督关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巡察监督进行全面政治体检,而审计监督侧重于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虽然有审计委员会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等工作平台,但通常限于程序性的工作汇报,缺乏更加具体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协作机制,各监督机关衔接并不通畅,致使有的区域被多部门重复监督,浪费监督资源;有的区域则成为监督 “死角”,长期无人问津。在工作统筹方面,各类监督的周期和侧重点不同。经济责任审计侧重领导干部的 “经济体检”,一般以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作为审计年度,近年来,由于多数领导干部调整较为频繁,导致有的单位频繁审计,有的单位多年未审计;纪检巡察通常以五年为一个巡察年度,侧重于 “政治体检”。这使得在实际工作中各监督很难做到步调一致、协同合作,难以形成监督合力。

(二)信息共享渠道有待畅通。在日常沟通上,虽然不少地区出台了相关协调联动制度,但执行效果不佳。多数情况是仅在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各部门会商,其余时间多为审计部门单方面汇报沟通,联动部门主动反馈较少,常态化沟通协同机制尚未形成。审计部门向纪检巡察等部门收集被审计单位违规线索、处分情况或巡察报告时,通常被告知因保密要求无法提供;审计部门将问题线索移送至纪检监察、巡察部门后,移送结果反馈机制不完善,反馈时效较低,影响后续工作开展。在业务信息交流共享方面,审计部门与其他监督部门在获取资料、调查取证、资料查询和数据共享等方面未形成有效互通机制,信息不对称导致对同一事项的判断可能出现偏差,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各部门的数据系统相对独立,难以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与协同分析,限制了监督的深度与广度。?

(三)监督成果运用有待增强。联合整改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目前虽有要求审计关注其他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纪检巡察部门也将审计问题整改纳入监督内容,但对于被监督单位整改不到位等情况,向其他监督机关反馈的流程不规范,联合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缺失。各监督部门未能联动跟踪、督促整改,致使一些问题难以彻底解决,甚至出现 “新官不理旧账” 现象。在监督成果综合运用上,各部门主要关注查出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对联合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缺乏综合运用的明确举措。未能充分挖掘监督成果的潜在价值,通过完善制度、优化管理等方式扩大监督成效,监督成果未能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

(四)贯通协同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当前,监督贯通工作多基于现有部门和人员,未组建专门机构队伍,联合监督人员在政策把握、沟通协调、经验总结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存在不足。审计部门人员在承担审计工作同时,还需参与巡察巡视任务,在审计全覆盖且人员力量未增加的情况下,参与巡察的审计人员难以固定,影响联合监督效果。此外,审计部门大量骨干参与巡视巡察和上级审计项目已成常态,人员力量不足问题突出。另外,参与联合监督工作人员的评价机制不健全,缺少全面反映工作业绩和日常表现的评价结果,参与人员的付出未得到合理反馈,导致其积极性和主动性降低,不利于监督贯通工作的持续推进。?

二、加强贯通协同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深化贯通协同机制建设,实现常态长效。结合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以党委审计委员会名义出台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借助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平台,细化工作统筹谋划、日常沟通协作、线索移送督办和监督成果运用等机制,强化与纪检监察、巡察等部门的协作。在监督重点确定上,结合各部门职能和资源优势,充分考虑各方需求,将共同关注领域和问题作为重点,做到审前充分协商、审中协作配合、审后结果共用。对于监督重点和方向一致的项目,建立统一进驻、协同工作、同步整改的协同机制,避免重复监督,消除监督盲区。同时,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在联合监督中定期沟通重要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及时调整工作措施,提升监督效能。?

(二)完善信息共通共享机制,提升工作效率。建立重大问题、重点事项信息报告互通机制,利用联络员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各部门发现的典型性、苗头性问题及重要情况,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实现靶向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移送办理反馈机制,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移交问题线索的处理结果,并通报典型案例查处情况。推动各监督部门数据分析平台的交互联动,实现数据共享、分析疑点共享。打造 “监督信息库”,整合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审计报告、违纪人员处理情况等信息,供各监督部门按需调取使用,提升联动监督成效。?

(三)强化联合监督成果运用,做到标本兼治。建立联动整改机制,各监督部门联合督促整改,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督促被监督单位排查风险、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内控制度,形成整改监督链条。共享整改成果,减轻被监督单位负担,提高监督效率。对虚假整改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要追责问责。针对联合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和倾向性问题,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等部门共同研究,剖析体制机制漏洞,向党委政府提出专项治理建议,适时开展联合专项调查,充分发挥监督成果作用。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内容,提升审计结果运用水平。?

(四)加强监督人员统筹整合,促进互联互通。探索建立监督联动专门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合作。根据监督人员专业背景和知识储备分类,建立人才资源库,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为协同监督提供人才支撑。建立监督力量互通机制,审计部门派出人员参与巡视巡察工作,学习谈话技巧和办案程序,提升查处线索能力;纪检监察部门派出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学习审计技术手段核查经济事项的能力,促进监督人员业务能力的提升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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