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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管理模式下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核探析

发布时间:2024-11-08来源:江苏省连云港市审计局作者:张传龙点击:139

随着EPC项目管理模式在政府投资工程中的广泛应用,其造价结算审核问题日益凸显。从审计实践角度来看,EPC项目管理具有实施周期缩短、减轻建设单位管理压力的优点,但也存在缺乏全寿命期综合管理人才、社会和经济效益考量不足、工程价款结算难度大争议多等缺点。主要问题有:1.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区别不明确;2.招标文件中的“发包人要求”表述含糊,界定不明;3.总承包合同条款内容存在前后矛盾,缺乏一致性;4.EPC模式下建设单位过度介入施工管理;5.工程签证单签署过程缺乏必要的严谨性,有效性不足;6.设计图纸的优化、变更是否属于“发包人要求”的变更,是否造成工程价款的调整。

结合个人工程投资项目造价审核实践,作以下解决方案思考探析:

1.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深入认知,提高从业者的管理素养与意识: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国有建设单位在完成竣工决算后,建议组织内部研讨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进行深入总结,以解决“这个部分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为什么不能计算,我实打实做的东西,必须计算工程款”的问题。

2.详细编制“发包人要求”,明确界定施工范围:工程范围的描述最后应包含一个兜底条款,明确指出所有未提及的部分均需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方案设计完成后进行发承包时,由于方案设计已定,上述内容可适度简化,应专注于对方案设计的补充说明。

3.加强合同管理能力,对有争议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条款的签订:建议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初期,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梳理,并对存在争议的部分签订补充条款。这样做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合理利润,从而避免偷工减料的行为,并确保工程价款结算的顺利进行。

4.EPC模式下建设单位以工程或结果为导向介入到施工管理中:EPC模式下的工程管理强调以功能和结果为核心导向。在这种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位需根据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来执行设计、采购及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必须重视“发包人要求”的编制,而工程总承包单位则需深入理解“发包人要求”的意图,并提出合理的报价。报价过低可能导致无利可图,而报价过高则可能影响中标结果。这也是以结果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形象地将EPC模式称为“交钥匙工程”。

5.分析责任事件发生原因,结合项目背景和“发包人要求”合理进行签证:工程签证作为责任事件的签认证明,一旦得到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共同确认,便成为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然而,在EPC模式下进行工程结算时,必须综合考虑招投标文件、“发包人要求”以及签证单的详细描述,以确定是否可以计算工程价款。不合理的工程签证可能会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主张计算工程价款的唯一依据。

6.在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优化设计、深化设计:

设计优化涉及去除多余设计元素,旨在节约成本,或虽然增加成本但能提高经济效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可能会提出各种要求,导致图纸需要修改。这些设计变更是否影响工程价款,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此外,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方面,是否应该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进度款;针对EPC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别是对于具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和定制构筑物,如何科学地确定控制价,也是一个挑战性难点。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工程管理和成本控制体系,提升项目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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