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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防范及审计建议

发布时间:2023-10-07来源:湖北省武汉市审计局作者:何志武 马玲玲 李林兴点击:203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由高速发展阶段加速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加速转向创新驱动,带来金融体系深度重构和结构调整。新一轮信息产业革命对金融发展、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带来颠覆式变革,地方金融组织优化了金融资源配置,增加了金融产品供给,提升了金融服务能力,但因地区性经济波动、政策调整、信用环境变化以及金融组织自身经营状况等原因,也易形成地方金融风险。

关键词:地方金融组织 风险防范 审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近年来,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多样化金融需求。同时,信息化发展带来金融理念和技术创新,金融科技和金融业务深度融合,地方金融组织数量和规模迅速增长,一方面丰富了市场金融产品的供给,普惠性服务明显增强,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监管政策滞后和监管覆盖不足,地方金融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防控不力等普遍性问题,给地方金融稳定发展带来风险隐患。近两年,国家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地方金融组织发展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宏观、微观审慎管理、行为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系统性风险上升势头得到遏制。

本文以笔者近年来参与的多个地方金融组织审计(调查)项目为基础,将调查研究与审计履职、项目实施情况与政策目标效果相结合,深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组织和中小企业走访座谈,采取问卷调查、集中座谈、个别访谈等多种方式进行系统分析,摸清地方金融组织基本情况,以问题、需求、目标三重导向研究其历史沿革、发展现状、业务运行、管理模式和发展方向,查找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揭示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和制度性漏洞,提出促进地方金融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

按照《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国家和湖北省相继出台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系列法规制度,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相关规则由“一行两会”负责制订,强化属地监管、全面监管,监管力度逐步向传统金融组织靠拢,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差异化监管,建立常态化退出机制。笔者所在城市完善行政许可、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框架,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年审、评级等现场检查,建立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持续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二)发展方向

当前,新发展阶段带来金融行业发展理念新调整,为地方金融组织发展带来新机遇,中央省市政策多重利好叠加,在更高层面聚集和配置金融资源,为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地方金融组织作为地方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要回归本源,牢牢把握“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理念,专注主业,做实服务市场、做精金融服务、做深细分领域、做深产业融合,帮扶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水平和能力。

(三)功能评价

树牢“坚守初心、回归本源、化解风险、规范运营”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毛细血管”作用。一方面是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成效明显。认真贯彻落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创新金融产品,简化业务流程,降低审批门槛,减轻融资成本,提升服务效率,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促进金融改革创新成效明显。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产品丰富、管理灵活、形式多样的优势,逐步完善多层次、广覆盖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持续推动金融业态改革创新,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务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能力。

地方金融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执行不到位,削弱政策落实效果

调查发现,部分地方金融组织未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存在未聚焦主责主业,监管指标不合规,违规收费等问题。例如,有的融资担保公司偏离主业,2018年至2020年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担保业务规模连续3年呈下降趋势。有的商业保理公司向房地产行业提供大量融资,业务投向不符合政策导向。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杠杆水平、业务集中度等监管指标不合规。有的小贷公司违规向中小企业收取咨询费等,综合费率超政策规定标准,增加了中小企业成本负担。

(二)经营行为不规范,加大企业经营风险

调查发现,部分地方金融组织未落实监管要求,经营管理不规范,违规开展业务,大量关联交易形成风险隐患。例如,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投融资行为不规范,违反监管规定,以虚假业务或通道业务向关联方“输血”;关联交易管理失控,将重大关联交易视作普通交易审批、决策;投资项目审核流于形式,实质是向关联方提供信用借款;项目投后监管不力,资金被挪作他用,资金承受巨大损失风险。部分小贷公司违规开展经营业务,向关联方提供低息贷款,大量资金长期拖欠未还,造成不良贷款率较高;随意变更利息核算方法虚增企业利润,并在未分配利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向股东分配资金,侵蚀企业法人财产。部分典当公司以股东借款、往来款形式将资金转给股东及其关联方,变相抽逃注册资本。

(三)管理机制不顺畅,产生管理乱象问题

调查发现,部分地方金融组织存在公司治理缺失、内部控制失效、人员管理失责等问题,内部管理机制不顺畅导致经营管理乱象丛生。例如,地方金融组织混改过程中,存在董事会被“架空”,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决议,形成重大损失;有的国企对权属企业投资管控不力,导致各自为政进行投资,投资同质金融业态,造成同业竞争;有的未经可行性研究和“三重一大”决策,盲目出资参股,投资管理失控,投资效益无人问津,股权投资亏损或无收益;有的缺乏金融从业人员,无法进行部门和岗位分工,未能按照组织架构实行管理;有的企业层级冗长、交叉持股,造成管理权责不清;有的管理人员从业不规范,在关联企业兼职、入股、取酬,容易引发职业道德风险。

(四)经济效益不理想,导致发展后劲不足

调查发现,部分地方金融组织因市场环境、经营管理、业务转型等因素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不理想,发展后劲不足。例如,调查发现市属典当企业亏损严重,有的因大量贷款未收回已资不抵债;有的因长期未经营,在典当行业评级中被评为C类,不再具备典当经营资质;有的以存量业务清收为主,年营业收入不足千元。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风险管控不力,经济效益断崖式下滑,出现较大金额亏损。部分汽车租赁公司代垫大额费用难以收回形成潜亏。

三、问题原因分析

(一)合规意识不强

地方金融组织准入门槛相对不高,包括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业务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等,导致地方金融组织专业管理能力较弱,内部控制不健全,风险管控能力不强,经营水平和能力有限,加大了经营风险。同时,由于制度制定存在漏洞和执行存在操作任意性,导致贷款期限与资金用途错配,短贷长用,贷款被挪作他用,经营风险大幅增加引发地方金融组织流动性风险。

(二)经营管理不力

在严监管、强监管环境下,地方金融组织必须聚焦主责主业,回归金融本源,增强金融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但在转型实践中,地方金融组织有的不执行监管制度,有的没有或未落实发展规划,有的缺乏激励考核制度,有的没有专业经营团队,有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经营风险集中爆发,创新能力不足,业务模式单一,盈利能力较低,市场竞争力不高,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

(三)监督管理不足

按照金融监管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持牌经营,监管体系比较健全,而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即可经营,监管体系不健全。有的地方金融组织行业有参照银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要求,有的地方金融组织行业监管办法长期未修订,部分条款和监管指标已经严重与实际情况相脱节,不再适应地方金融组织发展需要。近两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虽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分类评级,实行名单制管理和差异性监管,但尚未实现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全覆盖。

(四)发展环境不优

地方金融组织注册资本少、规模小、实力也弱,融资渠道受到监管限制,主要以股东投入和银行贷款为主,扩大经营必须依赖股东借款和民间借贷,高负债率增加企业经营负担。在普惠金融政策引导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在贷款优惠性和服务规范性方面优势突出,挤压了地方金融组织的生存空间。在聚焦主业创新发展和合规经营监管的双重压力下,地方金融组织市场拓展受限,未能根据自身能力深耕发展领域,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四、相关审计建议

(一)贯彻落实监管政策。地方金融组织监管部门要构建全面审慎监管体系,全面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强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协同,将各类金融业态、金融行为纳入监管体系,消除监管真空,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质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引导民间资本合规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促进民间资本规范化。搭建多部门协同监督工作机制,统筹出资人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巡视监督,行业协会监督、社会监督等,形成监管合力。严格落实地方金融组织年审、分类评级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事前加强规范、事中注重监控、事后强化问责,有效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加强政企沟通、提升行业自律、促进同业交流合作、维护公平竞争、推动社会共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合规经营。

(二)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地方金融组织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厘清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边界,强化权责对等,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规范决策程序,建立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有效制衡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的监督及职权管理,完善审计监察及风控体系,建立缜密系统的审计、监察、风控制度,合理放权,细化监管责任。加强对派出企业管理者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落实股东对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管理权,切实维护股东权益。

(三)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地方金融组织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从事前、事中到事后对投资项目持续监管,确保企业经营和投融资行为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完善风险管控机制,严格执行业务审批流程和操作规程,认真开展尽职调查和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查,严守监管红线,规范业务行为。提升对企业风险的预判能力,积极妥善化解和处置存量风险,堵住经营风险漏洞,防止资产流失。聚焦企业功能定位,盘活用好企业资源、资质、人才,理顺股权关系,压缩管理层级,调整经营结构,优化资产布局,清理低效无效资产,让企业“轻装上阵”,增强企业竞争力。

(四)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地方金融组织要严格落实监管法律法规,强化对关键性监管指标和风控管理的认识,努力适应常态化监管环境,聚焦主责主业,专注细分领域,培育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竞争优势,坚守功能定位,合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信息技术,调整与完善自身的业务模式和运营方式,突出地方金融组织短期、快捷、灵活的特点,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个性化、便利化的产品和服务,持续提升服务能力、经营能力和经营效益,发挥对传统金融机构“拾遗补缺”的作用。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培训、审核等有关机制,引进专业化人才,组建专业化团队,优化规范管理,实现地方金融组织健康良性发展。

注: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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