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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治监督与经济监督同频共振

发布时间:2023-08-15来源: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审计局作者:石永强点击:1369

本文聚焦三者的区别与联系,结合基层县域工作实践,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推动“三类监督”贯通协同高效的对策和建议。

一、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与审计监督的区别与联系

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在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巡视巡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纪检监察监督是党领导下的专责监督,审计专司经济监督,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具体分析如下:

(一)“三类监督”的区别

一是所属体系不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巡视巡察和纪检属于党内监督范畴,监察和审计则属于国家监督范畴,都在不同领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二是法规依据不同。巡视(巡察)遵循的主要法律法规制度是《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纪检监察遵循的主要法律法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和《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审计监督遵循的主要法律法规制度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

三是监督主体不同。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是巡视(巡察)机构,中央和各省级党委设立巡视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各级审计机关是审计监督的主体。

四是监督对象不同。巡视(巡察)主要监督对象是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纪检主要监督对象是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监察监督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中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科文卫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审计主要监督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审计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或组织。

(二)“三类监督”的联系

一是目标一致。巡视(巡察)监督目标主要是推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纪检监察的目标主要是通过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审计的目标主要是监督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安全健康发展。三者本质上是“同题共答”,都肩负着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重大政治责任,都是保障党和国家的机构依法依规行使权力,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政府的工作效能。

二是客体重叠。前文显示,三者虽然在监督客体上不尽相同,但也存在重叠的部分,都涵盖了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客体重叠是三者贯通协同的基础,有利于打破监督壁垒,避免重复监督,实现优势互补。

三是内容交叉。巡视巡察监督主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审计监督虽是具有独立性、专业性的经济监督,但聚焦权力规范运行,在反腐治乱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纪检监察监督主要包括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内法规的情况和贯彻执行党的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以及国家公职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从政方面的情况。三者内容都包含了廉洁纪律与守法守规方面的情况,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因此,腐败治理战略目标下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有内容上的交叉。

四是手段互补。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主要以“人”为主线,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受理信访、发放问卷、调阅资料等方式获取问题线索。审计主要以“钱”为主线,通过调阅财务资料和相关文件,审核会计账目凭证,延伸查看项目现场,与有关人员谈话等方式查找问题。两者在监督措施手段上互补,进而实现“人”与“物”在监督内容上的全覆盖。

二、基层“三类监督”贯通协同现状及问题

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主要通过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协助案件查办、联动巡视巡察等方式,实现人才、项目、信息等方面贯通协同,推动政治监督和经济监督同频共振。但也存在协同质量不高、监督深度不够、统筹力量不足等问题。

(一)“三类监督”贯通协同现状

一是参与计划制定。近年来,审计机关践行“开门搞审计”理念,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主动征求纪检、监察、巡察、组织等部门意见,审计计划草案报请审计委员会审议,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合理采纳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意见,着力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同时,避免重复监督,减轻基层负担。

二是推进项目协同。围绕地方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纪检监察、巡察与审计探索项目协同模式,联合开展个别项目监督检查。比如,个别项目与巡察等工作同步进驻、同步实施;再如,2022年禹城市开展了某社区拆迁安置“纪审”联动工作,审计监督“打前站”,负责拆迁安置资金、政策落实等疑点挖掘,纪检监督相关线索处置,通过配合全力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和国家资金安全完整。

三是提供人才支持。近年来,审计机关积极配合或参与上级和本级纪委监委、巡察办开展案件查办、专项巡察、常规巡察等工作,实践人才资源协同。纪委在审查调查工作中,需要审计机关协作配合的,可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手段、措施限制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纪检监察机关商请协助。推动建立审查调查等领域人才资源库,为加强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四是参与案件查办。纪检监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根据审计项目涉及内容等,将财务经济、工程管理等专业性问题委托审计机关协助查办,充分发挥审计专业优势。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可联合开展重点领域问题调研、监督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

五是推动信息共享。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审计报告和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内容,切实推进整改落实,有效实现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成果的共享和运用。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贯通协同深度不够。无论是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工作还是审计监督工作,均存在各自短板。比如,审计刚性不足、手段有限;纪检监察和巡视巡察对财务监督专业性不强、大数据分析应用不多等。近年来,通过“三类监督”贯通协同一定程度上达到互补效果,但有时候还存在初有“形”而“神”不够的问题,长效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具体开展工作的措施不够丰富、不够经常。

二是贯通协同统筹不足。在粮食购销、医疗等重点领域,在“纪委统筹、审计先行、巡察跟进”协同监督上探索不够,个别项目一定程度上存在“单兵作战”的情况,造成监督的效果不好。另外,由于纪委监委、巡视巡察的案件办理情况及处理结果遵守严格保密的要求,除了审计移送的线索外,其余的通常无法与审计监督协同共享。

三是结果应用效率不高。虽同地方纪委监委等部门建立了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但仍存在移交线索处理不及时、处理结果不共享等情况。另外,审计结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影响的权重较低,也削弱了成果运用效果。

四是支持配合力量不均。在实际工作中,巡察、纪委抽调审计干部较为普遍,以审计支持巡察、纪检监察为主,而纪检监察、巡察参与审计项目的情况较少,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人员抽调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甚至出现计划内审计项目无法实施只能调减的困境。

三、深化“三类监督”贯通协同的对策和建议

党的二十大对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作出战略部署,要求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笔者认为,基层深化“三类监督”贯通协同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着力,形成叠加效应,提升质效,切实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党的领导是深化“三类监督”贯通协同的原则。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为目标,突出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建议纪检监察监督发挥主导作用,自上而下发挥纪委机关、巡察办、审计办重要作用,定期研究联动工作、听取工作汇报、调度工作情况、研究有关问题,为贯通协同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理清边界是深化“三类监督”贯通协同的前提。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地位,侧重于政治监督;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侧重于经济监督。三者要在坚守各自监督本职的前提下,把“首先从政治上看”与“从经济问题着手”结合起来,做到权责明确、界限清晰、相互促进、协同高效,切实避免“都监督、都不管”的情况。

(三)完善机制是深化“三类监督”贯通协同的基础。高效衔接的工作机制是推动“三类监督”贯通协同的具体抓手,要配套制定适合各自地区的“三类监督”贯通协同高效相关制度,健全完善联系协调机制,定期对年度计划、监督情况、重大事项等进行研究会商,顺畅日常沟通协作;健全完善审计线索移送机制,实现“移送—管理—处置—反馈”的问题线索闭环管理;健全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机制,加大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对审计问题整改的监督力度,深化成果运用。

(四)人才培养是深化“三类监督”贯通协同的关键。建立并动态管理全市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人才库,由纪检监察部门定期组织人才库人员常态化学习交流,围绕“三类监督”涉及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业务知识等,开展专业化、系统化培训,并通过“以干带训”等方式,相互了解彼此工作内容、流程和方法,为深化“三类监督”贯通协同做好人才保障。

(五)理论研究是深化“三类监督”贯通协同的法宝。深入开展“三类监督”贯通协同研究,通过重大课题研究、重点课题调研等方式,发挥专报、要情的建设性作用,在宏观研究中找准监督方向,从微观问题研判中提出建设性意见,夯实贯通协同理论基础,更好服务领导决策,着力以理论研究,提升全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六)成果共享是深化“三类监督”贯通协同的保障。信息共享是“三类监督”取得实质效果的重要因素,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建立权威性高、实时共享的“常态化智慧监督平台”,便于三方对监督信息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同时,在不违反保密纪律、工作纪律的前提下,建议进一步加大反馈、整改阶段信息共享力度,特别是在涉及重大问题、敏感问题上做到统一口径、统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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