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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审计服务采购存在“双标准”问题亟待解决

发布时间:2023-04-28来源:湖北省咸宁市审计局作者:赵俊宁点击:212

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中。这种方法使整个项目工程实施处于可控状态,能有效避免事后监督的局限性,在提高建设管理单位投资效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可以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贪污、浪费等腐败现象,促进了廉政建设。但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对跟踪审计服务采购存在“双标准”问题,即招投标采购呈现严格化的高标准严要求,服务监管呈现松散型的无标准无制度。

一、“双标准”问题主要表现形式

即建设单位在采购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时,在采购需求中对现场跟踪审计服务人员数量、专业类别、职称证书等方面,提出严格细化的高标准要求,但在实际跟踪审计服务开展时监管缺失,表现出粗放式管理,甚至无标准。主要表现在:

一是未对到场人员一致性开展审查。首先,跟踪审计服务开展后,很少有建设单位对现场跟踪审计人员与招标人员要求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导致现场人员数量与投标承诺的人数一致,实际到场人数少于投标承诺人员数,不能有效保证现场跟踪审计的开展。其次,到场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同时,到场人员的从业年限、专业类别、执业和职称证书等软硬件条件,存在不同程度的不满足或不符合匹配项目跟踪的要求。甚至有跟踪审计单位将实习人员派驻项目跟踪审计现场,使得跟踪审计流于形式。

二是未出台相关管理制度。部分建设单位对第三方中介服务未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对跟踪审计服务的日常管理不足,导致出现跟踪审计单位对项目隐蔽工程记录不详实无隐蔽部分影像资料。部分建设单位现场签证把关不严,未将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扣除,暂估价或无信息价主材未按合同及跟踪审计职责进行询价,造成结算审计争议不断,结算审核时间较长,无法效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

三是有制度缺监管执行力不够。部分建设单位出台了对跟踪审计管理的相关制度,但项目建设管理中未按制度执行,对跟踪审计监管不够,出现跟踪审计单位服务思想松懈、工作态度散慢、履职尽责不到位情况。具体体现在跟踪审计人员不按规定坐班、迟到早退,现场隐蔽工程验收跟踪审计迟到或未到,工程进度款审核用时过长把关不严等方面,造成现场跟踪审计质量不高、造价控制不足,并且因进度款审核过长致使工程进度款支付滞后,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二、加强跟踪审计服务采购的建议

一是延伸招投标采购程序末端。建设单位应将采购服务合同签订的招投标程序末端进行延伸,把中标人承诺到场人员与实际到场人员的符合性审查作为招标采购程序的条件。

二是建立跟踪审计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建立跟踪审计管理制度,用制度规范跟踪审计日常工作,强化跟踪过程管理,避免“严进松管”的发生。

三是紧盯关键环节防范风险。根据项目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等特点,紧盯各关键可能环节加强监督,防范重大损失浪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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