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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普惠型民生保险政策绩效的审计视角

发布时间:2022-11-04来源:湖北省宜都市审计局作者:吕玉寰 王怡涵点击:500

摘要:普惠型民生保险作为保障弱势群体、低收入者基本民生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有效分散生产经营风险、缓解贫困、促进乡村振兴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普惠型民生保险仍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理赔服务不规范、制度规定不完善等问题,需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理赔流程、健全制度规范等方式不断提高政策绩效。

关键词:普惠型民生保险;民生保障;政策绩效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从解决最棘手最直接的民生问题出发,探索发展普惠型民生保险,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补齐民生短板,做实民生保障,为推进现代政府治理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普惠型民生保险在我国发展历程较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旨在以审计中发现普惠型民生保险存在的问题为例,分析当前普惠型民生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就促进普惠型民生保险提质增效提出建议。

一、普惠型民生保险发展的政策背景及意义

2016年初,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作为我国首个发展普惠金融的国家级战略规划,确立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2020年1月,银保监会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专门指出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保障民生、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普惠型民生保险作为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有的保障性、平等性和非完全市场性的特征使其在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领域中发挥着独有功能与优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保险制度的完善,普惠型民生保险在有效分散生产经营风险、缓解贫困、促进乡村振兴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分散了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通过为遭受自然灾害的农场和农户提供恢复生产生活的灾后补偿资金等方式,增强农业防灾防损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切实保障了农户权益,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二、普惠型民生保险政策绩效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服务群众未深入。一是政策宣传针对性不足,宣传形式单一。相关部门单位未将购买保险服务这一政策向群众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仅通过印发文件的形式落实,未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例如某市为全市39万名居民购买的“二元民生保险”,连续两年未发生理赔,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群众对政府为其购买保险并不知情。二是监督检查有效性不足,缺乏制度约束。主管部门未建立政策宣传相关量化考核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向群众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工作人员对政策宣传工作落实不到位。三是工作人员主观能动性不足,工作作风不实。部分工作人员不作为,工作浮于表面,自身对政策未深入了解,为群众服务的意识淡薄,未主动深入群众开展政策宣传。

(二)理赔服务不规范,赔付流程未优化。近年来,保险行业不断加大数字化转型力度,为简化理赔流程更倾向于开展线上理赔,而普惠型民生保险所针对的人群多为弱势群体,受限于年龄、健康、经济状况等客观原因,在运用智能技术上存在一定困难。以某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为例,审计发现该项保险近三年存在应赔未赔五百多人次三十多万元的问题,经分析,参保人群多为子女残疾、死亡的中老年人群,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群占比62.19%,多数人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等方面存在特殊困难,部分老年、失能人群难以依靠自身通过智能技术完成理赔。保险公司也未优化承保理赔流程,未完善理赔适老化服务,难以满足这部分群体的现实需求。

(三)信息数据不共享,数据壁垒未打破。一是政府部门间存在数据桎梏。数据共享机制未能在政府部门之间真正建立和有效运行,投保的政府主管部门无法做到及时、准确、完整获取参保对象相关信息,例如某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参保对象多达数千人,因医保部门与卫健部门数据不共通,卫健部门未及时获得参保对象住院信息,导致无法督促保险公司开展理赔工作。二是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间存在信息壁垒。医保结算数据、死亡人口数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数据、医院信息系统等未向商业保险公司授权开放,保险公司无法与其实现有效对接,从而主动获取需理赔对象相关信息,仅凭参保对象个人自行申报理赔,难以实现理赔服务全覆盖。

(四)部门监管不严格,参保权益未保障。一方面,因人力、机构条件等因素限制,保险监管尚处于被动性监管状态,监管工作缺乏科学性、系统性、主动性和前瞻性。作为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各地银保监局监管的重点多聚焦在机构管理、风险监控、信息披露等宏观问题上,对具体业务监管不足。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虽然无权限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管,但作为投保人有权利根据合同约定对保险公司履约情况开展监督,而实际中却因忽视合同订立导致合同内容不严谨、条款不清晰,难以有效开展监督。以某市“二元民生保险”为例,该项保险一年保费多达数百万元,虽然合同在具体操作事项条款中约定保险公司应做到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理赔服务等,但未将相关要求与保险费用的支付挂钩、未约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导致投保部门无法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参保对象权益难以获得应有保障。

(五)制度规定不完善,政策执行未统一。一是奖惩机制缺失。地方政府未对保险理赔质效建立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机制,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质,使其很难主动作为开展理赔工作,理赔质效缺乏刚性约束。二是管理制度欠缺。投保部门未建立保险理赔相关管理制度,导致其对保险公司理赔质效开展监督无章可循,在跟踪检查发现保险理赔存在应赔未赔、赔付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并要求其整改时无据可依。三是财政监管缺位。财政部门未建立相关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导致投保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成效无明确的绩效目标,支出绩效评价缺乏统一规范,投保部门重投保过程轻理赔质效,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三、提高普惠型民生保险政策绩效的建议

普惠型民生保险较强的社会效益使其有着准公共物品的特点,因此政府应以普惠型民生保险发展的引导者、支持者、监管者定位来充分履行政府职责,而保险行业作为保险产品的提供者,应在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提供更契合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上发力。由于普惠型民生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还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市场多样化的需求,如何让普惠型民生保险充分发挥风险补偿功能,普及惠及更多群众,仍然任重道远。对此,从审计视角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政策宣传,坚持人民至上。一是多形式并行扩大宣传广度。注重全方位、多渠道、多方式对政策进行全面解读,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视、广播、通信短信息服务、宣传手册、实地宣讲等方式,提升群众对普惠型民生保险政策的知晓率。二是借势借力拓宽宣传渠道。通过调动保险机构积极性,发挥保险机构网点多、覆盖面广的优势,深入宣传普惠型民生保险政策、产品和益处,扩大普惠型民生保险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三是严管活用提高宣传深度。建立政策宣传量化考核机制,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开展业务交流等形式增强相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对政策的把握能力,将人民至上理念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深入群众开展政策宣传,切实解答群众困惑、解决群众诉求。

(二)完善理赔流程,优化服务保障。保险机构应进一步改善保险服务体验,强化服务保障,不断提升线上线下保险理赔服务水平。线上充分利用互联网新技术、新工具,加快移动终端服务开发应用,完善线上服务的适老化措施,例如增加老年人专属绿色通道,后台专人提供理赔线上指导、及时解答疑问并协助上传理赔资料等;线下成立理赔专业团队,确保能在第一时间赶到出险现场查勘定损,与政府部门加强业务协作,简化理赔手续,例如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已通过农业主管部门定损后,可简免相关的证明鉴定资料等。

(三)建立共享机制,打通数据壁垒。地方政府可通过搭建公共数据共享平台,构建分类分级的数据授权机制,将颗粒化更细、可用维度更多的数据信息与相关政府部门、保险机构共享:一是打破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联动性,既能避免对同一对象群体重复投保,也可加强投保主管部门监管主动性;二是消除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障碍,为普惠型民生保险产品精算设计提供更准确的大数据支持,提升产品设计的合理性和定价的精准性,使普惠型民生保险险种设计更加精细、保险服务更加精准。

(四)强化过程监管,保障群众利益。地方政府应建立普惠型民生保险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在职责分工、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结果应用等方面予以规范,全面掌握普惠型民生保险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定期开展普惠型民生保险政策效果监测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同时,将推进普惠型民生保险发展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内容,倒逼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推进普惠型民生保险发展督导检查工作,将监测评估与现场检查、定期审查等手段结合,重点关注理赔质效,对发现应赔未赔、赔付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实现从投保到理赔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五)健全制度规范,提升资金绩效。一是地方政府应出台差异化的普惠型民生保险扶持制度。例如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方式,为保险机构开发普惠型民生保险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发展各类面向农村人群、特定人群的普惠型民生保险产品,促进普惠型民生保险惠及更多群体。二是投保部门应建立完善保险理赔相关管理制度。例如定期协调会议、理赔规范管理、理赔信息共享制度等,将赔付比率、赔付质效等通过制度明确,引入考核奖惩制度,强化约束机制,提高理赔质效。三是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关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主管部门相关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加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避免资金损失浪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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