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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制定《阜新市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4-02来源:辽宁省阜新市审计局作者:彭琪点击:24

为深入贯彻审计“一盘棋”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筹管理,近期,辽宁省阜新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制定《阜新市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县区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在市委审计办指导下开展,成立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领导小组,市委审计办主任任组长、市局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经济责任审计科。指导监督主要内容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程序、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审计质量、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6个方面。

《办法》要求,建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审核和备案机制,各县区委审计办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呈报县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前,报指导监督组审核;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县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指导监督组备案。

《办法》要求,指导监督组每年至少对各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次检查,检查后召开结果反馈会议,县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并签字确认。县区审计机关要抓好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并于反馈会议后30日内向指导监督组书面报告整改结果。指导监督组要总结剖析检查结果,形成综合报告呈报市委审计办,对苗头性、普遍性、典型性问题经审计办批准后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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