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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制定《阜新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复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31来源:辽宁省阜新市审计局作者:佚名点击:35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近期,辽宁省阜新市审计局制定《阜新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复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复核内容、复核流程、复核业务会议程序及内容3个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由经济责任审计科牵头,对市审计局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为审计评价客观性、问题定责准确性、问题定性一致性。

《办法》要求,审计组在征求意见前应向经济责任审计科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在审理前向经济责任审计科提交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报告初稿。经济责任审计科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审计组逐条反馈复核意见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向经济责任审计科说明原因,意见不一致且涉及重大事项的,提请复核业务会议研究决定。

《办法》明确,复核业务会议由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主持,相关业务科室、经济责任审计科参加,重点研究意见不一致的重大审计事项,提出结论性意见,相关业务科室按照会议决定修改完善审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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