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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出台《青岛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08来源:山东省青岛市审计局作者:刘键点击:93

为持续深入推进审计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同,一体推进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和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不断提升审计结果运用水平,山东省青岛市出台《青岛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报告分送、结果会商、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检查反馈等审计结果运用工作机制。

《办法》指出,审计结果运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注重实效、审用结合、惩防并举、协作配合、成果共享的主要原则,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结果运用中加强沟通配合,发挥审计结果在干部考核、任免、奖惩、日常监督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金融监管、财会监督、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中的参考作用。

《办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察机构、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金融、人力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自工作领域内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有关制度机制,防范化解风险,并于每年年底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重点强调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作用,要会同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进行会商研判,针对重点事、重点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梳理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综合报告,提炼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形成专报,并以适当方式向巡察等有关部门提供审计结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及问责处理情况,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全方位推进审计结果有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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