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修订出台《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5来源:湖北省孝感市审计局作者:李 杭点击:170近日,湖北省孝感市审计局修订出台了《孝感市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把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作为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强化审计整改督促检查责任落实,努力提高审计整改成效。
《办法》从督促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范围和内容、领导主体、责任分工、实施方式等方面对督查整改进行了规范,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办法》强调,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坚持“谁审计,谁负责督促整改”的总体要求和“全面检查、重点跟踪、严格审核、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审计机关内部工作运行机制。
《办法》指出,审计整改事项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客观事实,深入分析产生根源,结合对问题定性、处理意见、被审计单位意见等综合研判,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分类管理、精准施策。并对每种类型的整改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市、县两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股)(或承担审计委员会秘书科(股)相关工作的股室,以下简称秘书科)负责牵头协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建立年度审计项目整改落实情况台账,及时汇总并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同时由业务科(股)室、经济责任审计局(中心)、政府投资审计局建立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销号两类清单、台账,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要求。市局法制审理科结合年度质量检查考核对全市审计整改工作进行抽查考评。
《办法》明确了整改结果报告研判机制及分类认定,对审计整改结果的认定,按已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三种类型,由业务科室拿出初步意见,再向业务分管领导报告后确定。必要时会同法制审理机构、分管审计质量建设的领导共同参与研判。
《办法》强调要健全完善审计整改推进约束机制,对被审计单位存在整改不积极、不主动、进度缓慢、落实不到位等情形的,审计机关可联合本级党委、政府督查室、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或财经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督查督办。对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对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部门、单位和人员,由业务科室及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建议,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同意,按程序提请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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