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追责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湖北省审计厅作者:杨凌雁点击:648《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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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