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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察职能划入审计后开展重大项目监督思路浅析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南通市审计局作者:董 波点击:404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其中,对审计署职能进行了整合优化,将发改委重大项目稽察、财政收支监督检查等职能划入审计职责。这一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体现。对于重大建设项目,以往发改委既要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又要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而将稽察职能划入审计部门,既改变了发改委“运动员与裁判员一肩挑”的现状,又有利于整合监督力量,构建统一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同时避免监督盲区,杜绝监督职能交叉,大大提高监督效能。

机构改革后,监督职能进一步集中化,审计部门应借此东风,将稽察与审计职能有机融合,发挥专长,主动作为,充分履职,为确保项目质量、维护国家资金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发挥监督合力的作用。

一要理清思路,充分认识审计与稽察的异同。稽察与审计两者都是对重大项目的监督手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是就监督内容而言,都包括对重大项目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各参建单位履职、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以及对投资绩效的评价,但鉴于以往发改委既是项目立项审批者,又是监督者,因此项目稽察只是以发改委自身的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并不涉及立项、审批本身,而审计监督则涵盖了包括立项、审批在内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即指出,应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监督重点进行审计。因此,审计监督比稽察的涵盖面更广,更深入。二是就对发现问题的处理而言,审计一般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而稽察处理则更为直接、便捷,如可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暂停拨付资金、收回项目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等。稽察职能并入审计后,审计部门应理清思路,并有机融合二者的职能和特点,取长补短,并结合自身权限,实现对重大项目连贯性、完整、高效的监督。

二要构建多层次、多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一是针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纵向”监督。应本着突出重点、有效作为的原则,在及时掌握本地区政府投资建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每年年初制订重大项目年度监督计划,对项目实施开展自始至终的“纵向”监督。二是对项目建设的专题事项实施“横向”专题监督。围绕党委、政府年度中心工作,选取一定数量的建设项目,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投资热点、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监督事项,开展横向监督。如上文提到的项目审批、环境保护、招标投标、物资采购等每一个建设环节,均可以作为专题事项进行监督。三是对重要的建设领域开展专项监督。及时跟踪掌握本地区重大项目拟建、在建项目实施情况,针对教育、卫生、民政、交通、市政等紧系民生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建设领域,开展专项监督。目前不少地方已经逐步实现了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亦可以对代建工作的开展情况实施审计调查。通过上述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监督,揭露投资领域存在的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重复建设等问题,促进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秩序,净化建设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要结合其他审计对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应融入审计大格局,与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部门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等相互统筹、有机结合,将监督成果彼此利用,互为补充。稽察职能并入审计后,更应强化这种整体格局观,实现对建设项目监督的单兵作战向多种审计相互联动的转变。如将关注重大建设项目履行建设程序情况、概算执行情况、项目管理情况等融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对建设项目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密切关注与资源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推动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在各类审计监督职能联动作战中,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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