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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2-10-17来源:山东省审计厅作者:李成雷点击:342

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作为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性业务市场化运作的一种全新尝试,在构建应对市场冲击的“缓冲器”和形成保障农民收益的“稳定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笔者在全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调查中发现,部分地区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还存在着激励导向不足、保障广度深度不够、风险分散转移机制需完善等问题,应引起重视并加以规范。

存在的问题

一是财政补贴机制固化,激励导向不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当前政府金融支农惠农富农的主要方式,现有的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需大量资金投入,不仅需要承保机构全力以赴做好保险承保工作,更需要地方政府持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但根据审计调查情况发现,投保农户个人负担由最初的20%调整为40%,省级财政承担比例由最初的80%减少为40%、市级及县级财政承担20%。主要财政负担由省级财政转向基层财政,财政补贴比例由省级统一标准,未能结合地方财政收入水平实施差异化设计,对部分经济落后地区形成较大财政压力。因此,很多地方特色产品没有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对高新特农产品保险需求的激发强度不够,政策导向性滞后,适应现代新型农业的支持政策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二是赔付率波动范围过大,保险保障广度深度不够。根据有关调查数据对比发现,近3年在全国无大范围严重性灾害发生情况下,财险赔付率分布在49%-55%区间,而全国农业保险赔付率集中在63%-72%之间,高出15-20个百分点,再次印证了“受制于农业系统复杂性影响,农业保险本身就具有风险大、高赔付率特征”。如济宁金乡及鱼台大蒜赔付率则存在过大波动幅度,下限为0,上限为348%。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机构,需要在保费收入和赔付金额之间实现利润,但在出现突发不利因素时,保险公司极易陷入巨大亏损窘境。因此,在无其他有效的风险防范工具基础上,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障广度深度难以实现提升。

三是再保险及巨灾风险分散转移机制还不完善。农产品价格具有大幅波动特点,价格的大幅下跌会进一步导致巨灾风险发生。以我国生猪价格风险为例,一方面,生猪市场具有全国性特点,不同区域的生猪价格走势趋同,如果生猪价格出现大幅下跌,那么可能会造成全国范围内的巨灾损失,巨灾风险面临难以分散难题。另一方面,生猪市场还具有较强“猪周期”特点,在预期价格上涨时,养殖户都不愿意投保;而在价格下跌时纷纷选择购买保险,这不利于价格风险在不同时间的分散,容易给保险公司带来巨额亏损。但对于巨灾风险带来的超级赔偿问题,各个地区在承担比例、多层次风险分担、国际市场再保险等方面,还未探索出有效的解决方式、分担机制和流程规范。

四是农产品基础数据匮乏,价格发布机制仍存难题。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研发的关键和技术难点,在于是否科学合理设计了“赔付触发指数”,而“赔付触发指数”的科学合理设计需建立在大量的第三方(包括物价部门、农业部门等)连续发布的真实、有效和可靠的历史价格数据、生产数据基础上。目前,我国大部分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确定存在价格监测体系不健全、国家和地方价格监测方法有争议、监测价格公信力不足等问题。

对策建议

农产品价格调节的滞后是导致农业生产波动的根源,价格风险也因此成为农产品市场风险的“凝聚物”和“承载体”,实践表明,农产品价格保险是我国现阶段转移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的最有成效的金融手段,本文结合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和基层实际,根据审计调查实践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优化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提高保障水平。遵循因地制宜原则,依据财政收入、产业和生产经营主体的差异,构建普惠性和高保障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保障机制。建议选用弹性的保费补贴比例,结合地方财政收入水平设置补贴比例下限,将调控重点放在农险保障水平上; 实行差异化保费补贴政策,提供更具弹性的保费补贴方式,根据保障水平高低确定政府保费补贴比例大小,保障水平越高保费补贴比例越低。实现政府补贴的高低取决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小和能力,由按比例支付向按能力支付方向转变。

(二)创新保险服务方式,增强用户体验。目标价格保险仅是风险防范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其应用具有较强的时代和政策背景,在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可以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进行跨界合作。通过协调农户、市场和政府等各类主体,积极运用风险管理组合工具,从全产业链视角防范各类风险,创新开展“保险+期货”、“保险+担保+信贷”等金融产品创新。同时政府也要出台相应的信贷支持政策,激励金融机构在期货市场上加大对农产品价格领域的产品创新、开发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加速农产品“保险+期货”推广和应用。

(三)建立完善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巨灾风险分散体系。风险分担机制不仅有利于解决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超赔损失问题,更是实现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配套机制。建议从保险制度安排和保险产品设计两个层面转移和分散产品面临的巨灾风险,积极构建多层次、多主体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在保险产品设计层面,可根据试点地区和农产品品种价格的风险特点与规律,从保险标的组合、保险期间选择、保险价格设定、保险费率厘定等方面进行技术创新,努力实现农产品价格风险在时间和品种间的分散。在保险制度安排层面,可建立保险人、再保险人和政府物价部门共同参与的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合理确定各主体的巨灾风险分摊比例和赔付责任。

(四)加强农产品生产成本和价格走势监测,完善农产品目标价格和生产成本采集发布体系。一是各地区应密切跟踪监测国内外市场、期现货市场、收购批发零售各环节农产品价格走势变化,以及农产品产量和生产资料价格等相关指标。协调统计、农业、市场等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产品价格采集发布制度,科学、规范、及时采集和发布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地区的生产价格、生产成本及收益信息,为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和风险防控提供科学依据。二是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大数据库和区域性农畜产品生产数据与市场价格数据的调查统计系统,利用互联网、信息遥感技术、卫星监测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面统计保险标的物的种植面积、地块位置形态、产品种类和亩产量、农产品损失程度和风险系数等数据,着力提高农产品投保、理赔信息的精准度,切实减少信息传递梗阻和信息失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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