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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昌黎县修订出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昌黎县审计局作者:佚名点击:468

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备函[2017]22号文件发布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着手研究修订原制定施行的《昌黎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近日,昌黎县出台了《昌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结算办法》坚持全面评审、备案管理、委托中介、审计监督的原则,突出审计监督的重点和节点,充分发挥了审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中的作用。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审计机关各负其责。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中介机构依法独立出具评审报告,审计机关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二是严格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公开、公平、公正。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全县统一的中介库;审计机关组织从中介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或择优遴选的形式确定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中介机构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报告;政府统一支付中介机构评审费,中介机构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确保《结算办法》落到实处。针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审计机关可能在评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失职、渎职行为,《结算办法》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严肃责任追究措施,确保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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