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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修订《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黑龙江省审计厅作者:佚名点击:515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明确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主体和审计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市监察委、市农委,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了《齐齐哈尔市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修订后《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村级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暂行办法》规定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主要负责人所在行政村财务收支真实性和合法性、债权债务情况以及重大决策、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遵守财经法纪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履行的责任。

《暂行办法》的修改完善,为我市审计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更明确的规范性指引。通过强化对村级主要负责人的审计监督,进一步增强村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经管理,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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